婚姻登记行为无效原因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9 12:12:51 387 人看过

一、婚姻登记行为无效原因

婚姻登记行为无效原因如下: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吗

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可以申请婚姻无效的人员如下: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三、申请婚姻无效有时间限制吗

认定无效婚姻没有规定的时间限制。即婚姻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适用于一般的请求权。而婚姻无效属于法律强制规范,无论何时发现,均应当对其作出无效的裁判。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n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n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n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n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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