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禁止贩毒吸毒条例》的决定附:修正本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6:00:15 58 人看过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陕西省禁止贩毒吸毒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陕西省禁止贩毒吸毒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严厉禁止贩毒吸毒,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禁止吸食、注射毒品,违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予以处罚。”

三、第五条修改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第七条修改为:“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予以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五、第八条修改为:“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工具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增设一条作为第九条:“非法持有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

七、原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吸食、注射毒品,能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出全部毒品,并表示悔改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免予处罚。

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予处罚。“

八、原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不按规定生产、供应、使用的,依照国务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原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依次改为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

十、增设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对个人罚款超过二千元,单位罚款超过一万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十一、原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所作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十二、增设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所作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原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

本决定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禁止贩毒吸毒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陕西省禁止贩毒吸毒条例(修正)

(1989年12月22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禁止贩毒吸毒条例>的决定》修正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严厉禁止贩毒吸毒,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禁止吸食、注射毒品,违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查禁毒品的主管部门。

查禁毒品,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农村基层组织,对制造、贩卖、运输、吸食毒品及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行为负有制止和协助公安机关查禁的责任。

公民发现制造、贩卖、运输、吸食毒品及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五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非法种植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应立即铲除,并没收已收获的毒品和种子。

第七条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予以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第八条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工具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非法持有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

第十条吸食、注射毒品,能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出全部毒品,并表示悔改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免予处罚。

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予处罚。

第十一条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不按规定生产、供应、使用的,依照国务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城镇、农村基层组织,对本单位或者本辖区内发生的制造、贩卖、运输、吸食、注射毒品和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行为,放任不管,隐瞒不报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追究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对制止、检举、揭发制造、贩卖、运输、吸食、注射毒品和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人员,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保护;对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公安人员和其他执法人员在查禁毒品工作中,应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凡徇私舞弊,敲诈勒索、侵吞罚没财物的,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查禁吸食毒品工作的需要。可以批准设立戒毒所,对吸毒成瘾者强制治疗戒除。

戒毒所的设立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查获的毒品、制毒工具、吸食或者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所得,一律没收。

第十七条对个人罚款超过二千元,单位罚款超过一万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所作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所作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11: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管制相关文章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耕地保养条例》的决定附:修正本
    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6月3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8月13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耕地保养条例(修改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沈阳市耕地保养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除原第十五条。二、原第十六条至十八条依次修改为第十五条至十七条。三、原第十九条修改为第十八条,内容修改为:“对提供或使用具有严重损耗土壤潜在肥力或破坏土壤结构的化学肥料、生物肥料、城市垃圾、污泥,已造成破坏耕地地力后果的,责令责任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或者进行相应赔偿。”四、原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依次修改为第十九条至二十一条。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耕地保养条例(修正)(2001年11月23日沈阳市第十
    2023-04-22
    474人看过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全面清理的需要,决定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九条修改为:“开办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需设立交易所(行)的,应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二、第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各类商品的成交额、成交量等有关资料,填写企业年检报告书。”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
    2023-04-22
    232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修改为:“下列娱乐、饮食、服务场所应在开业后5日内向属地公安派出所备案:(一)营业性娱乐场所;(二)设置包房的营业性饮食场所;(三)设置按摩项目的营业性服务场所;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二、删除第五条。三、第六条作为第五条,修改为:“营业场所应当就下列内容向公安机关备案:(一)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三)营业场地及器材设备情况;(四)卫生和消防安全措施情况。”四、删除第
    2023-04-24
    342人看过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的决定
    (2006年4月27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及构筑物的保修。”二、第三条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工程保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工程保修的监督管理。”三、第四条修改为:“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坚持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原则。“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无偿保修,保证质量。”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鉴定单位鉴定,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结构质量
    2023-04-22
    110人看过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来源:作者:发布部门:抚顺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抚顺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抚顺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监督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具体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三、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经营者有销售、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财物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四、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
    2023-04-24
    364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来源:作者: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为限制竞争的行为。”二、第十九条第(四)项修改为:“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为欺骗性有奖销售的行为。”三、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为为招标过程中的营私舞弊行为。”四、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监督检查部门管辖。”五、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冻结”一词删去。六、第三十二条个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023-04-24
    124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管制
    词条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管制
    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