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拟写行政诉讼回复意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6 05:55:04 405 人看过

一、如何拟写行政诉讼回复意见

一份基本的行政起诉状中应当包括:原被告身份信息、案由、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此致、落款以及时间。起诉状缺少内容或由其他错误的,人民法院应予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二、行政诉讼二审如何去应诉

一是要写好答辩状。答辩状是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最重要的诉讼文书;

二是要整理好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是全面审查,因此,不管行政起诉状提出哪些问题,行政机关都要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所有证据;

三是行政机关要按期提交答辩状以及证据材料。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三、行政诉讼如何进行维权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n(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n(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n(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n(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n(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n(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n(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n(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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