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显威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9:23:40 226 人看过

武汉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有限公司)和武汉市某美食娱乐城(下称娱乐城)均系肖某创办的私营企业,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下称银行)借款人民币80万元,约定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6个月,1884年6月17日前一次性还清,按季结息,若不按期归还借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20%,并由娱乐城作为第三方以其所有的空调等财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

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建议当事人增加了如果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由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贷款方有权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包括所抵押财产)的承诺条款。合同到期后,银行多次上门催收贷款,肖某先是避而不见,接着又办理了出国手续。银行方面非常焦急,马上与公证处取得联系,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公证员认真审查了银行提供的合同、借据等有关证据材料,并作了调查笔录,还到借款方、贷款方单位作了实地调查核实。借款方尚欠银行本金人民币80万元,利息、罚息合计人民币43488元。公证员又到担保单位核查了空调、电视等抵押物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和《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0项的规定,依法出具了强制执行公证书,最后由人民法院采取了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对抵押财产依法进行了执行,全部偿还了银行借款。

王学锋

点评

本案承办员在对原合同公证时,就在原合同中明确了债务人不还借款本息愿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为以后强制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前提条件。一般情况下,除了《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35条规定外,公证员在办理债权文书强制执行许可公证时,应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条件:

(1)债权文书必须是依法成立的;

(2)原合同应无疑义;

(3)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虽过,但尚在法定的时效内;

(4)债务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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