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合理有效利用城市土地,整合城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湘潭市第六次城市总体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批准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和规划要求,并按照工业项目进园区、住宅建设进小区的原则进行控制,禁止分散建设和零星开发。
二、城市新建和扩建道路两侧的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湘潭市加强城市新建和扩建道路两侧土地规划控制有关规定》(潭政发[2004]1号)。
三、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城市道路、广场及城市市政设施用地应严格控制,现有用地性质与规划不符的,不得进行新建和扩建,不得进行与规划性质不符的土地转让和土地交易。
四、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内的集体土地,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前,不得以各种名义为由,采取租赁方式将农用地改变成城市建设用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对造成租赁事实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已租赁的土地其使用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相符、属于经营性土地的,应由规划和国土部门依法处理,按规划要求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
2、对已租赁的土地其使用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相符、属于非经营性土地的,应由规划和国土部门依法处理,并按法定程序办理规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
3、对已租赁的土地其使用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不符的,应依法进行处理,租赁方应将土地退回被租赁方,并恢复原貌。
五、改制企业的土地利用,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按规划要求可以改变现有用地性质,进行整体出让的企业,应编制企业用地的详细规划,并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依法出让土地。
2、近期按规划实施有困难的破产重组企业,按原地、原规模、原性质、无污染的原则进行规划控制,条件成熟时应按规划实施。
3、位于规划的城市道路、湘江生态经济带、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用地范围内的改制企业,不得进行经营性土地出让。
六、沿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规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划要求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七、凡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内的公共绿地(含公园、街道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园绿地、单位绿地等),文化娱乐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体育用地、教育科研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强制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八、在城市规划区内、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之外,规划的生态绿地、湘江生态经济带用地内的单位、企业用地,不得进行土地出让和转让,不得在用地内进行新建和扩建项目。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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