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证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的解释(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9:50:46 242 人看过

北京市公证协会会长、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处长周志阳自2005年《公证法》颁布至今已近十年。随着公证事业的快速发展和公证制度的普及,错误公证现象一直没有消除,公证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案件时有发生。由于《公证法》有关规定比较原则性,人民法院审理与公证活动有关的民事案件,应当遵循何种诉讼规则,并不十分明确。哪些问题可以采取行动?哪些问题不应包括在可采取行动的范围内?公证机构因错误应当承担何种赔偿责任?是主体责任还是补充责任?近年来,各地人民法律发生变化,法院对类似案件的理解和判决结果不一,不仅导致公证行业产生质疑,也导致当事人权利解释过度,甚至一些已经解决的纠纷死灰复燃,这就给利益诉讼和利益访问的开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公证活动有关的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公证机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之间正确审理和解决纠纷提供了一套较为全面、稳定的规则,进一步完善公证救济制度。笔者认为,条例中有几个亮点。

首先,它正确界定了公证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分工。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授权行使司法证明权的特殊机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例如,公证的证据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具有自然证据的效力,不受法律原因和法律程序的推翻;具有公证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直接交付强制执行,不需要经过法庭审判程序。这些制度与仲裁制度、海事法院制度等特殊制度一样,都是在传统审判程序之外建立起来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这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既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一个成熟社会充分重视和用好的有效手段。

民事诉讼中公证文书的使用基本上是以证据的形式进行的,证据与其所证明的事实密切相关。确定证据的有效性的前提是确定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人民法院按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对证据进行审查,最终得出是否接受公证书的结论。不需要通过追加诉讼来判断证据的客观形成过程和证据是否有效。同时,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是反映公证员职业判断的证明。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受理,但无权撤销或者变更其内容。当事人对公证书的效力有异议,对公证书所涉及的实质性权利义务没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予以救济。《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充分关注公证的法律和特点,区分了公证机构应当采取的救济方式和法院应当采取的救济方式。公证机构负责解决公证书的更正、撤销和负面影响问题,法院负责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这不仅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公证文书的尊重,同时也为当事人选择正确的救济途径指明了方向。其次,明确了公证机构过错的内容。《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过错,但对过错的内容没有详细规定。这样,在审判实践中扩大或缩小过错的范围就提供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往往同一案件的审判结果相差甚远。不同的裁判结果容易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发出“人为”的错误信号。同时,不利于公证机构的内部监督和问责。规定列举和总结公证机构的过错内容,无疑为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的规范化实践提供了指导,也为公证行业有关管理和处罚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奠定了基础。同时,《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公证法第四十条所称纠纷的内容,明确本条针对公证书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含义更加明确,表述更加规范,明确公证机构不是公证书的诉讼标的。这将有效避免司法实践中对公证法的误读,引导当事人选择正确的诉讼标的。第三,合理界定公证机构的赔偿责任。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公证错误,如在房屋买卖委托书公证过程中未能识别出“假人”等,涉案房产被变卖。有的公证处被法院豁免,有的得到部分补偿,有的甚至得到全额补偿。在这个问题上,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很大的争议。沉重的赔偿责任让很多公证员提高了办理此类高风险业务的门槛,这反过来又让大多数诚实守信的当事人被迫付出更多的成本和辛苦。在信用缺失的客观环境下,无论公证机构如何加强审查,都难以避免恶意欺诈和欺诈的过错。因此,公证机构是否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成为业界相当关注的问题,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积极性。

该条例区分了履行审核义务和不履行审核义务的情形,将公证机构因过错承担的赔偿责任界定为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一方面明确了欺诈取得公证书案件中欺诈人和公证机构的责任范围,另一方面明确了权利受损人的赔偿请求、赔偿对象和赔偿顺序。同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知假用假”行为,《条例》第六条明确指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明知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对因使用公证书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当事人串通,使公证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明确当事人的责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6日 11: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庭审判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发〔1997〕10号)为正确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作以下规定:一、受案范围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三条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第四条
    2023-04-24
    19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4月2日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
    2023-05-05
    48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12月7日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
    2023-04-25
    357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1-02-05生效日期:2001-02-1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2月14日起施行。2001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受理和审判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否应当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二)宣告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无效或者维持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三)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更名的纠纷案件;(四)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五)实施强制许可使用
    2023-04-26
    385人看过
  •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一、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
    2023-04-24
    500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第四条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
    2023-04-27
    473人看过
换一批
#审判阶段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法庭审判是人民法院采取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展开辩论的情况下,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刑,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 ... 更多>

    #法庭审判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证据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10
      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证据证据的若干规定
      宁夏在线咨询 2021-03-10
      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释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07
      您所咨询的问题,正是我曾经所办理过的,本人乔方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66.5.执业20年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了大量的疑难复杂案件,共计600余件,其中办理民事行政案件350余件,挽回经济损失8000余万元,追索赔偿6000余万元。其中刑事案件250余件,所办理的刑事案件中,二审改判死刑为死缓、无期徒刑的案件30余件,被宣告无罪的12件,被判处缓刑的90余件,使100多名当事人人重新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5-10
      您所咨询的问题,正是我曾经所办理过的,本人乔方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66.5.执业20年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了大量的疑难复杂案件,共计600余件,其中办理民事行政案件350余件,挽回经济损失8000余万元,追索赔偿6000余万元。其中刑事案件250余件,所办理的刑事案件中,二审改判死刑为死缓、无期徒刑的案件30余件,被宣告无罪的12件,被判处缓刑的90余件,使100多名当事人人重新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哪些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4-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实行假释,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掌握执行标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严格执行刑法规定的标准外,对下列罪犯也可适用假释: 一、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符合刑法规定的可以假释; 二、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除刑法规定不适用假释的犯罪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