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口迁出市外
1、到本办公室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此表如领取过出示即可)并开具《户籍证明》
2、持上述材料去落户地派出所、公安局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所需其他证明材料请咨询落户地相关单位3、持落户地派出所、公安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和省人才中心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本办公室办理户口迁出《准予迁入证明》准迁原因为夫妻投靠的请出示《结婚证》。
二、报到证改派户口迁出
1、迁出市外:持《常住人口登记表》和改派后的《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本办公室办理
2、市内迁移: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报到证》改派地单位或其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三、硕士、博士研究生录取户口迁出
1、迁出市外:持《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到本办公室办理
2、市内迁移: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考取院校或院校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四、户口迁往本市其他派出所(购房、结婚、投亲等)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具体落户条件请咨询落户地派出所
落户手续
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以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
但由于各地的政策不尽相同,购置新房未必就能够在新房所在地落户。因此,你应该在咨询新购房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办理落户的明确承诺后,依据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原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然后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三日内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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