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纯承兑的效力
单纯承兑发生以下效力:
1)付款人承兑后即成为承兑人,负有于到期日绝对付款的责任。承兑人的这种义务是基于他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义务,而被追索人所负的义务为法定义务,因而承兑人即使未受到资金,也不得以此对抗被承兑人。我国《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对持票人来讲,汇票一经承兑,其票据权利便由承兑前的期待权变为现实权,于到期日前,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承兑人到期不付款的,持票人即使是原出票人,也可以就票面金额、利息和其他支出款项,直接向承兑人进行追索。
3)对出票人和背书人而言,汇票经付款人承兑后,出票人和汇票上的所有背书人均免受期前追索。
(2)不单纯承兑的效力
不单纯承兑又分为一部承兑、附条件承兑与变更票载事项的承兑,下面分述其效力。
一部承兑。票据金额仅有一部分承兑时,一般来讲,有下列效力:
1)承兑人仅对承兑部分负绝对付款的义务;未承兑部分视为拒绝承兑。
2)当票据金额仅获一部承兑后,持票人应在承兑提示期限内作成拒绝承兑证书,向其前手或出票人就未承兑部分进行期前追索。
附条件承兑。付款人于*兑时,有时附加某种条件;有时为停止条件,如"收到货物后付款";有时为解除条件,如"到期日后一周内不请求付款时,承兑失效"。一般来讲,附条件的承兑,视为拒绝承兑,但承兑人仍依所附条件负责。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持票人的权益,并给之以选择权。一方面持票人可以附条件承兑为由,行使追索权;另一方面,持票人如不愿行使追索权,也可依所附条件请求付款。此时,承兑人应以所附条件负责,即在停止条件成就或解除条件不成就时,负付款责任。
我国《票据法》对附条件承兑的规定略不同。该法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变更票载事项的承兑。付款人于*兑时将票据上所载事项变更而为的承兑,一般视为拒绝承兑,但承兑人仍应对其所变更的文义负责。但付款人所变更的事项如为金额时,如变更后的金额较原金额为小时,应作为一部承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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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少有三个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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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承兑的方式和效力有哪些辽宁在线咨询 2023-01-18承兑的效力如下: 1、承兑行为完成,承兑人即成为票据债务人,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即使持票人有时因手续欠缺而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也不影响其对承兑人的权利; 3、承兑人必须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即其他票据债务人被迫索后而持有票据者,都可请求承兑人偿还,即使出票人请求承兑人偿还也不例外; 4、承兑人要承担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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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票据承兑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15票据承兑法律效力有: 第一,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第二,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 第三,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第四,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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