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误读加剧了保险人的责任风险
如前所述,格式条款是保险人单方制定且未与投保人协商的条款。对于该条款,投保人要么选择接受达成保险合同,要么选择不接受走人,其没有选择变更条款内容的可能。而保险合同一般由投保单、保险单和格式条款组成,其中投保单是保险人为了便利保险合同签订而单方制定的内容相对固定的文本。在该文本所给出的需要投保人填充和在保险人提示询问下需要投保人回答的部分,投保人可以据实填写或者选定已经给出的部分选择项。投保人的填写或者选择不仅是完成保险合同的必要事项,也是保险人厘清风险的重要手段,更是投保人自由表达其真实意思的有效方式。因此就投保单而言,虽然部分内容被事先固定,不过因其意思表达没有被强制而不构成法律上的格式条款及其内容。但在保险实践中却有将投保单甚至保险单也作为格式条款对待的事情。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初期,沿海的某法院甚至将保险单所载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当作格式条款并认定其不产生效力,进而将受害人的超出保险金额的全部损失着令保险人足额赔偿。
一般而言,法律责任的内容“由法律制裁、法律责任认定、法律责任实施主体、法律救济条款、法律责任免除条款以及时效条款等内容组成,其中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核心内容”。而“责任免除条款”是一个无限宽泛的概念,它包括免除保险人责任、限制保险人责任、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施加特别义务的条款。对于保险条款中明确列明的风险除外和责任除外的条款,保险人要负有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实践中没有争议。但对于如下条款,比如,“因保险事故损害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等等,这些条款均涉及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特定义务条件下的保险人的责任限制或免除,它们与责任免除条款有着显著地差异,但在性质与功能上又和责任免除条款本质上相同。而且这些条款一般均被表述在格式条款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或者“赔偿处理”程序项下,而不是“责任免除”项下。这些限制是对保险人保险责任的合理限制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违反的合理制约,是保险业合理运营的基石。保险人对此类责任相对限制或免除的条款所承担的是说明义务还是明确说明义务,保险纠纷中争议不断、莫衷一是。
虽然我国保险法没有涉及到具体的保险险种,但责任保险无疑是保险业务中比较重要的一个部分。所谓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于第三者依法应负之赔偿责任”。以道路交通事故为例,责任保险就是以被保险人负有的过失性的事故责任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且保险责任与事故责任成正比例关系,故意的行为应当不再责任保险的范围之内。因此可以说保险责任与事故责任的正比例关系平衡着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持着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法应予以尊重。但目前的司法实践对责任免除条款存在着扩张性解释的趋向,将保险责任与事故责任成正比例关系理解为格式条款中的责任全部或部分免除,并因此认定保险人对此也需要明确说明。保险人在保险业务办理过程中虽然存在着相对地强势,但在保险纠纷中弱势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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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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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可以有无效的格式条款吗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07依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2.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合同无效为自始无效。这次修改保险法,增加这一内容,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其主要目的是要督促保险人公平、合理地制定保险条款,避免或减少显失公平的合同,进一步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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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法修改湖南在线咨询 2022-05-04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雇工、聘用人员(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二、将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的“劳动保障”修改为“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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