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告知书,只是告知有认罪认罚从宽一个制度,不是罪犯的意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以法院审判环节均可以适用,下面对三个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分别予以说明:
1、侦查阶段。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公安机关在对刑事案件侦查的过程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愿意认罪认罚,记录再案;
2、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会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再次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果犯罪嫌疑人认可检察院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以及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或者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获得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
3、刑事审判阶段,检察院将刑事案件起诉至法院,量刑建议书以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并移交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不是自愿认罪认罚,如果自愿认罪认罚,认可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认定的罪名,并认可量刑建议,法院一般情况下,会采纳检察院从宽的量刑建议作出有罪判决,从而使得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理。
签了犯罪嫌疑人告知书会怎样
只是一种告知,主要是让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应有的权利,是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不告知,可能会影响证据的效力。
犯罪嫌疑人如何聘请律师
(1)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一名至两名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并将告知情况记明笔录。
(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明笔录。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明确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或者律师姓名直接委托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意见及时转送到该律师事务所;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由亲友代为聘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聘请意见及时传递到该亲友;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但没有指明具体聘请对象和代为聘请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为其聘请律师。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说明。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程序
(1)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检察院,并且向人民检察院提供犯罪嫌疑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明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的时间;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在5日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在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人民检察院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和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决定不派员在场的,应当出具同意会见证明。受委托的律师凭人民检察院的同意会见证明或者由人民检察院派员陪同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3)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在场的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权力和职责是:告知律师遵守监管场所和有关机关关于会见的规定;当律师询问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内容超越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范围,或者违反监管场所和有关机关关于会见的规定时,有权制止或者中止会见;可以记录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刑事司法协助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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