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建设要求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09:00:43 86 人看过

一、民用机场布局要求

1.机场总体布局应与国民经济社会总体发展战略和航空市场需求相适应,促进生产力合理布局、国土资源均衡开发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

2.机场区域布局应与区域经济地理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符合、促进区域内航空资源优化配置、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和城市功能提升完善。

3、机场布局应与其他运输方式布局相衔接,促进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建立和网络结构优化,并充分发挥航空运输比较优势,提高综合交通运输整体效率和效益。

4.机场布局应与航线网络结构优化、空管建设、机队发展、专业技术人员培养等民航系统内部各要素相协调,增强机场集群综合竞争力,进一步提高民用航空运输整体协调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5.机场布局应与加强国防建设、促进民族团结及开发旅游等资源相结合。重视边境、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新兴旅游地区机场的布局和建设,拓展航空运输服务范围,增强机场的国防功能。同时考虑充分有效利用航空资源,条件许可时优先合用军用机场或新增布局军民合用机场。

二、民用机场的用途

(l)工业航空:包括使用航空器进行工矿业有关的各种活动,具体的应用有航空摄影、航空遥感、航空物探、航空吊装、石油航空、航空环境监测等。

(2)农业航空:包括为农、林、牧、渔各行业的航空服务活动。其中如森林防火、灭火、撒播农药,都是其他方式无法比拟的。

(3)航空科研和探险活动:包括新技术的验证、新飞机的试飞,以及利用航空器进行的气象天文观测和探险活动。

(4)飞行训练:除培养空军驾驶员外培养各类飞行人员的学校和俱乐部的飞行活动。

(5)航空体育运动:用各类航空器开展的体育活动,如跳伞、滑翔机、热气球以及航空模型运动。

(6)公务航空:大企业和政府高级行政人员用单位自备的航空器进行公务活动。

(7)私人航空:私人拥有航空器进行航空活动。

(8)民业航空:执行一般民航任务。

(9)紧急时:在战时或紧急时可做军用备用机场。

三、民用机场的建设

1、审批

全国民用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协调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民用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应当与城市建设规划相协调。

3、建设

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符合民用机场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并实施。不符合依法制定的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的民用机场建设项目,不得批准。新建、扩建民用机场,应当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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