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会进行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做了概括式规定,但对于具体的管辖法院没有规定。1991年7月11日起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82条对《行政诉讼法》第66条做了解释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基层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管辖方面的规定更加全面、细致。《若干解释》第89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2012年1月1日实施的《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管辖法院是行政机关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条指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法院不执行怎么办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法院不执行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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