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证据力的认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1:23:07 65 人看过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因为各种诉讼案件都是社会上发生的,案件一经发生,往往就会被人所感知,因此借据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国民事诉讼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在审判实践中,对证人证言证据力的认证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1.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内容。主要审查证人证言所表达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以及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之处。证人证言与被确认的案件事实之间是否相互吻合,有无矛盾之处。需要注意的是,当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出现矛盾,或者与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相抵触时,应结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必要时还可以依法补充收集证据。

2.关于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抵触时的证据力问题,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并未予以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在审判实践中可参照适用。

3.审查认定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以判断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主要是分析证人证言形成的主、客观因素,是否影响其提供证言的客观性。主观方面一般审查证人的感受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以及有关精神状态、心理因素等是否对证言的客观真实性有影响;客观因素一般审查证人感受事物时的客观环境是否对证言的客观真实性有影响。

4.审查认定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具有利害关系,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5.审查认定证人的品格、操行对其证言是否产生影响。即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时,应当注意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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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6日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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