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鉴定的程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5 21:51:02 406 人看过

1、定鉴定人。鉴定人的选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指派,即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指派其内部的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二是聘请,即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聘请其他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指派、聘请的鉴定人应当是具有某项专门知识,而且与本案和本案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能够保证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的人。

2、侦查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3、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应当遵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鉴定结论应当对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作出明确的回答,并说明其科学或者技术上的根据。实践中,鉴定结论一般用鉴定书的形式制作。

5、侦查人员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应当进行审查,如果有疑问,可以要求鉴定人作补充鉴定。必要时,也可以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重新鉴定。

一、环境刑事案件中的鉴定费谁出

公安机关办理环境刑事案件时,需要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由当事人承担。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三十九条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第二百四十条公安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

禁止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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