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防治中的行政补偿与赔偿问题研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1:25:31 218 人看过

[摘要]:为应对非典这一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强制检查、强制征用、强制隔离与治疗等行政行为,这些行政行为不论是合法行使还是违法实施都可能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限制或损失。根据公共负担平等原则,为平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这一不可抗力事件中的公共利益负担,国家应当对利益受损相对人进行行政补偿或行政赔偿。

[关键词]:非典防治、公共负担、行政补偿、行政赔偿

突如其来的非典型性肺炎(SARS)是一场重大的自然灾害。打羸防治非典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既要依靠科学,又要依靠法制。由于非典是一种新的传染性很强的疾病,再加上我国人口众多,流动性大,只有严格依法管理、依法防治,才能使整个防治工作紧张而有序地进行,才能彻底切断疫病传播和扩散的途径,有效控制疫情蔓延,也才能保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与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是依法防治非典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对非典患者实施有效隔离治疗,防止非典疫情蔓延和扩散,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各地疾病防治中心等国家行政机关,根据上述法律规范实施了大量紧急处置行为。这些紧急处置行为主要有:

(1)对非典病人及非典疑似病人的强制隔离治疗;

(2)对从疫区、异地流入人员和与传染病人有密切接触者的强制体检、隔离观察;

(3)对部分医疗机构、科研机构、社会个人及企事业组织的劳务和财产实施强制征用和征调;

(4)对人员比较集中、流动性强的餐饮业、旅游业、交通业、娱乐业及大型商场等企业法人的商业活动实施管制;

(5)对违反传染病防治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随着非典防治的进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可避免将面对因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治疗、强制体检与隔离观察、强制征用、商业管制等强制措施行为所引起的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问题。因此对非典防治中所引起行政补偿与赔偿的范围、标准、形式、程序与司法救济等一系列行政法问题进行研究十分必要。

一、公共负担平等原则与非典防治中的行政补偿与赔偿

国家赔偿与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学者们在国家赔偿制度发展的阶段提出了不同的学说,主要有主权在民说、法律面前平等说、法律拟制说、公共负担平等说、国家危险责任说、社会保险说等。关于国家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公共负担平等说、结果责任说、特别牺牲说、社会保险论、社会协作论、人权保障论等。我们认为,随着现代民主宪政理念及人权保障理念的确立,根据公平正义这一社会基本原则,只有公共负担平等理论才能真正解说为什么国家应当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国家应当对其哪些行为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国家应当根据什么归责原则、计算标准和形式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等国家赔偿和补偿制度的基本问题。公共负担平等原则是指导我国国家行政补偿与赔偿制度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

现代民主国家最基本的目的和任务、国家活动存在的社会基础在于保障全体社会公民和组织的基本权利,维持社会生产、生活及公共秩序,促进社会福利。国家活动所使用的一切人力、物力和财力产生的耗费应当由全体人民以纳税的方式平等负担,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平等地承担国家机关合法实施国家权力行为所施加的公共义务,这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社会基本信条。但是,国家实施管理过程中,一些特殊行为特别是紧急状态下的紧急处置行为可能使部分公民或组织承受一般公共义务之外的特别牺牲;同时,市场经济赖以存在的竞争机制必然产生部分社会弱者,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市场经济的牺牲者正是其因客观自然原因而非主观原因,在市场竞争条件下承担特别负担的结果。这些特殊行为及社会竞争所必然产生的由部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受的一般社会公共负担之外的特别负担,国家应当通过补偿或赔偿的方式,转化为由社会全体成员平等承担。这正是社会公平正义观念、基本人权保护观念及人道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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