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可以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6 18:01:57 138 人看过

可以,合伙企业解散程序的清算人的选定有两种方式:

(1)一般选任方法:合伙企业决定解散的,其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2)由法院指定清算人的情况: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一、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如何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清算可按以下环节进行:

1.确定清算人。

2.清算公告及债权登记。自清算人确定之日起10日内,由清算人向债权人发出清算公告,依法进行债权登记。

3.清算人负责了结合伙企业未完事务,清缴税款。

4.清算人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

清算人负责进行债权追偿及债务清偿。合伙企业除应支付清算费用外,依法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债务

6.合伙企业剩余资产分配。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仍有剩余的,则应按合伙协议约定或法定的比例在合伙人间分配。如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全体合伙人就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清算人负责编制清算报告。上述清算程序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8.办理合伙企业登记注销手续。

9.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后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仍可向普通合伙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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