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运输费,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责任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22:04:42 468 人看过

颜某与某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协议》,后颜某按合同约定和某公司安排完成运输订单,但某公司却欠付颜某运输费4万元。因催要无果,颜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及其股东费某支付上述运输费用及欠款利息。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颜某的诉求,同时判决公司股东费某对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费某为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股东的费某未提出答辩,亦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颜某要求费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一人公司在特定情形下,须承担法人人格否认责任,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如果一人公司不能提供年度法定审计报告以及财务账簿等证据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则表明公司无独立的财产和财务自主权,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股东的配偶对公司债务有责任吗?

答案是不一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担任高管,或者担任监事等职务,则可视为该公司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如其配偶无法举证证明其与担任股东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与一人公司的财产不存在混同,则一人公司股东配偶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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