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如果案件未被立案,则不能针对此事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报案不予立案,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而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不是针对报案者人身权、财产权做出处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若起诉至法院,法院将会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如果案件未被立案,则不能针对此事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报案不予立案,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而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不是针对报案者人身权、财产权做出处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若起诉至法院,法院将会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公 安 机 关 立 案 与 行 政 诉 讼 的 关 系
公安机关立案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表现在:首先,公安机关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报案或举报,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并依法作出立案决定的过程。而行政诉讼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
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立案是行政诉讼的前提和基础。公安机关立案合法有效的案件,在起诉前应当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处理。因此,公安机关立案与行政诉讼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
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如果案件未被立案,则不能针对此事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报案不予立案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而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不是针对报案者人身权、财产权做出处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若起诉至法院,法院将会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公安机关立案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表现在:公安机关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报案或举报,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并依法作出立案决定的过程。而行政诉讼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立案是行政诉讼的前提和基础。公安机关立案合法有效的案件,在起诉前应当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处理。因此,公安机关立案与行政诉讼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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