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和本诉可以一起审理的,只要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法院是可以一起受理的。本诉满足的条件是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反诉的条件是需要有提起的时间。
一、反诉和本诉一起审理吗
反诉和本诉可以一起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二、反诉和本诉所需满足的条件
提起本诉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提起反诉也是有条件的,其条件是:
1.反诉必须针对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
2.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提起的时间,必须在本诉起诉之后至举证期限届满之前。
4.反诉提出的问题必须与本诉有牵连。
三、本诉和反诉的区别是什么
本诉和反诉的区别在于:
第一,法律性质不同。反诉属于请求权的范畴;反驳则属于抗辩权的范畴,如在一合同纠纷中,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如被告证明原告违约,不产生付款义务则为反驳,如被告请求原告赔偿因原告违约而给其带来的经济损失,则为反诉。
第二,独立性不同。反诉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反驳则不具有诉讼性质,不主张独立的请求和权利。
第三、提起的时间不同。反诉只能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而反驳则可以在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的任何时候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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