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房屋里就并不必然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居住权要根据法律规定获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居住权的规定,设立居住权需:
1、签订书面居住权合同。
2、向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规定了居住权的其他基本内容:
1、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居住权权利内容:居住权人可以占有、使用房屋。原则上居住权人不得出租房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居住权期限:多为长期性或终身性,有约定或者遗嘱的,按照约定或者遗嘱;没有约定或遗嘱的,居住权期限至居住权人死亡时。
一、居住权的性质
1、居住权是用益物权
居住权是以满足特定居住需要的用益物权,专指在他人房屋上的居住权,由房屋所有权人以外的人享有,体现了房屋所有权的权能分离。相比于债权性质的租赁权,居住权不仅具有占有、使用的权能,还具有排除妨害的对抗第三人的物权属性,在居住权遭受侵害时,居住权人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以保护其权利。
2、居住权是人役权
居住权是为特定人的利益设定的人役权,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一般只能由特定权利人享有,不可转让或者由他人继承,其流通性和继承性受到极大限制。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最初目的是解决特定的家庭成员和家庭服务人员之间的居住困难问题,满足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体现了家庭成员间互助的性质。居住权的历史渊源决定了其具有人身专属性、终身性和无偿性。
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突破了居住权的无偿性,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居住权有偿取得和特定期限,亦可以约定居住权可以对外出租,丰富了居住权的权利义务配置。
二、居住权和房屋租赁权的区别
居住权和房屋租赁权都能赋予权利人居住他人房屋的权利,但居住权和房屋租赁权在设立、主体、性质等方面有较大差异。
居住权是物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人不仅可以占有、使用房屋,还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请求权;租赁权具有债权性质,自租赁合同生效时设立,租赁权人仅具有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不具有排除妨害等物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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