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有效发布日期: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生效日期: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沪地税流[2006]63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4)135号)和《上海市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试行办法》(沪地税流(2004)185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从二零零五年起开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年审(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现对二零零七年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布置如下:一、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本市所有已被认定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均要参加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二、二零零七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从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月三十一日止。从二零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凭《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发票领购簿》才能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统一发票。
三、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实施。在二零零七年1月底前涉及调整户管的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对调整的户管属自开票纳税人的,其年审工作由接受户管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四、自开票纳税人应按规定在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至十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包括电子格式)、《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发票领购簿》和二零零六年一至十二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报表资料(包括电子信息),办理年审手续。未按规定报送办理年审手续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
五、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本次年审时,纳税人应提供二零零六年货运业务情况说明。
具体内容应包括:
1.二零零六年度公路、内河货运收入、开具公路、内河货运发票和相关减除项目情况。2.二零零六年度公路、内河货运业务实际营业税和其他税种的税负率。3.二零零六年度内是否被税务机关检查过,检查后管理改进的情况。4.对单车年货运金额超过30万元的,必须详细说明理由。5.纳税人必须对其公路、内河货运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按规定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作出承诺。6.说明应由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上海市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试行办法》的规定开展审核和检查。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纳税人提供的单车年货运金额(汇总)、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等指标应与企业报表核对,并通过查阅征收系统(CTAIS)中的营业税申报表进行核实。2.对二零零六年度内未经税务检查过的自开票纳税人和年度公路、内河货运业务实际营业税税负率在1%(含1%)以下,相关减除项目金额在120万(含12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地检查。发现虚开代开货运发票、虚增减除项目或者减除项目凭证不合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3.年审工作原则上应在1月底以前完成,对年审合格的自开票纳税人颁发《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对个别案件复杂的,可以延迟,延迟期间纳税人应按规定在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七、市局提供《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和《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包括电子格式)标准样式。纳税人可以通过“上海财税”网站下载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等途径获取。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到市局流转税处领取。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等资料应由各分局税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八、年审结束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总结(包括检查户数、发现偷漏税情况),并将《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和《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采集或输入计算机系统(通过市局FTP网络另行下发),于2月底前通过市局FTP网络上报市局流转税处,市局对有关车辆重复登记等情况开展评估稽核,并下达相关名单,由主管税务机关复查,并按沪地税流(2004)185号文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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