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健诉广西碧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09:22:12 247 人看过

原告陈健与被告广西碧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园公司)、被告广西伯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斌独任审判,于200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健的委托代理人李汉高和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1月6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其开发的富丽华庭小区一期A座C单元401号房,总价款为403439.52元,按照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被告应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0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被告直至2002年9月27日才完备备案手续,被告应承担逾期交付商品房办理产权证明书的违约责任。2001年9月30日,原告与两被告又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其开发的富丽华庭小区一期B座一层CB-17号车库,总价款为6045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01年12月31日将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车库门应为卷帘门)的车库交付原告使用,直至2003年9月10日,被告才给原告补偿720元作为换门的补偿,为此,被告应承担逾期交付车库的违约责任。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被告应于车库交付使用后260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被告直至2003年1月16日才完备备案手续,被告应承担逾期交付车库办理产权证明书的违约责任。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车库的违约金5531元(本金60450元,天数为610天,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一点五),逾期办理商品房及车库产权登记的违约金9277.79元(403439.52元×2%,60450元×2%),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碧园公司和被告伯成公司共同辩称:被告已按合同约定于2001年12月31日向原告交付了商品房及车库。2003年9月27日,经双方协商,由被告付给原告720元,由原告自行更换车库门为卷帘门,此问题根本不影响到车库已按期交付的客观事实,因此,原告请求支付逾期交付车库的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逾期办理产权备案手续责任不在被告,合同也没约定办理产权备案的违约责任,原告不积极履行办证义务有过错。因此,被告不应承担此项违约金,并且原告的诉讼已超过了诉讼时效。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1年1月6日,原告陈健(买受人)与两被告(出卖人)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向两被告购买其开发的富丽华庭A座C单元401号商品房,价款为400510元,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因买受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与出卖人。

2001年9月30日,原告陈健(买受人)与两被告(出卖人)又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向两被告购买其开发的位于迎宾路的富丽华庭一期B座CB-17号车库,价款为60450元,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于2001年12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第九条约定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责任为: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已付房款的每日万分之1.5支付违约金。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2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因买受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与出卖人。合同的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约定:车库门为卷帘门。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了其义务,原告于2001年12月31日接收了商品房,2003年9月27日原告收到被告的车库材料款720元,因合同约定车库门为卷帘门,实际车库安装的是三开铁皮门,故被告补偿原告720元由原告自行安装卷帘门。2003年9月10日,被告为原告开具了商品房及车库的发票,金额分别为:403439.52元和60450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1日 01: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文章
  • 冯希贝、鹤壁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河南豫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冯希贝、鹤壁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8)淇滨民初字第74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6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和第三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原审法院依据以上意见第57条驳回第三人请求一汽--大众销售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进出口公司、德国奥迪奈卡苏姆工厂为本案第三人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买方(即消费者)是冯希贝,而卖方(即销售方)是鹤壁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是正确的,但原审法院依据该条同意销售者鹤壁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加上诉人河南豫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原审法院同意了被告追加上诉
    2023-04-23
    131人看过
  • 广东广州市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广东广州市海珠区富港发展公司等合作建房纠纷案
    【案号】(1999)民终字第175号【案由】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审理结果】判决【审结日期】2000-07-06广东广州市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广东广州市海珠区富港发展公司等合作建房纠纷案【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民终字第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人民北路829-831号环球广场1204-1206室。法定代表人:吴小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向明,广州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梅,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富港发展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下渡路152号。法定代表人:傅峰峰,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俊宏,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赤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
    2023-04-22
    412人看过
  • 加德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诉李亚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加德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亚琼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1999)闵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1995年4月20日,原告李亚琼与被告上海海港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该公司于1995年9月19日更名为上海加德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签订了《广海花园商品房认购书》一份,支付被告定金人民币10000元。1995年5月3日,双方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本市闵行区七莘路广海花园五幢一楼零一室即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2315弄5号101室房屋,建筑面积为67.42平方米,总房价为人民币183000元,当日原告应交付房款人民币173000元,对在签订本合同前原告所交付的认购定金10000元抵作房款等内容。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房款173000元,被告于1995年5月4日将上
    2023-04-23
    321人看过
  • 广西南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广西南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市民一终字第125号等共255份《民事判决书》,就本公司与房屋受买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作出终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该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原告韦青榕等255位房屋受买人于2006年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按本公司的前身广西斯壮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延长线凤岭北侧斯壮平安家园的房屋,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青秀区法院受理了该等诉讼并于2006年9月6日以(2006)青民一初字第223号等255份《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06年11月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提起上诉,南宁
    2023-04-23
    456人看过
  • xxx与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xxx与**圣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xxx被告:**圣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诉称,2006年5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07年5月31日交付房屋,如逾期交房,被告向原告支付已付房款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合同约定如数交付房款。但是被告并未按期、按质交房,迟至2007年12月3日才验收合格。被告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另,被告在2007年5月底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伪证,我们申请法院在档案馆调取的由被告方自己报送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合格时间为2007年12月3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07)中房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因天气原因、马拉松比赛等正常理由,并非法定的不可抗力。因此不能说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07)甘民房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天气等因素属于不可抗力成立,交钥匙必须是在验收
    2023-05-05
    181人看过
  • 长城公司诉远洋大厦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际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黄*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北京**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国际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告北京**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厦公司)发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1999年3月1日,我公司与**大厦公司在《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中约定:我公司购买**大厦的G01单位,建筑面积为105.62平方米,每平方米2800美元,合计295736美元;**大厦公司应在1999年9月30日前交付房屋,并在房屋交付后30日内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大厦公司延期至1999年11月30日交付了房屋,但至今未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2003年4月22日,我公司得知所购房屋实测面积比合同减少了28.12平方
    2023-05-05
    236人看过
  • 王麟巧等诉上海伯仲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王麟巧、肖鸿亮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6)普民三(民)初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经上海伯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以下简称伯仲十一分公司)居间介绍,王麟巧、肖鸿亮与案外人钱宾、朱林霞于2006年2月25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麟巧、肖鸿亮为出卖方,钱宾、朱林霞为买受方,约定王麟巧、肖鸿亮将位于本市绿杨路某处房屋出卖给钱宾、朱林霞。买卖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王麟巧、肖鸿亮须支付中介费人民币4250元。原审中,伯仲十一分公司、上海居雅房产置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雅房产)以王麟巧、肖鸿亮仅支付了中介费2000元,余款未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1、王麟巧、肖鸿亮支付中介费余款2250元;2、王麟巧、肖鸿亮支付卖房手续费、印花税合计390.3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王麟巧、肖鸿
    2023-04-23
    301人看过
  • 冯国良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诉某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沈民(2)房终字第1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国良,男,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沈阳市和平区砂山新村7号3-6-2.委托代理人:张维刚,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系北方航空公司马路湾民航售票处职员,住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48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8号。法定代表人:郑扬,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树田,女,195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住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14号。上诉人冯国良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3]和民房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月10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二庭审判员吴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倩主审,审判员李沛东参加评议,于2004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
    2023-04-22
    256人看过
  • 开发商起诉购房者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当事人约定或法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根据该法律规定可知合同的解除权是形成权,其行使的前提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主动行使,在当事人未行使之前,公权力不能予以介入。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开发商没有向业主送达解除通知书,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做法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分析,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一、怎么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如下:1、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2、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情形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单方通过送达解除通知或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
    2023-02-23
    74人看过
  • 有限公司诉烟台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公司0}买卖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8)青民二(商)初字第1830号原告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公司0}本院于2008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公司0}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长杨*华、代理审判员周*霞、人民陪审员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公司0}应于2008年12月12日之前支付原告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699元;二、双方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317.40元,减半收取,计158.7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应负担79.35元,此款被告应于2008年12月12日之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2023-06-15
    491人看过
  • 广州信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全国红叶海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穗中法民四终字第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鸿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勤。委托代理人黄*储。委托代理人李-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全国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烟。上诉人**信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三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信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领有房管部门核发的穗房预字第20000199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997号广州药用玻璃厂金玫瑰苑。2001年3月17日全国红、叶*烟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穗房合字2000074591号)和《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订明全国红、叶*烟向**公司预购金瀚轩1102号商品房,该商品房的建筑
    2023-06-12
    420人看过
  • 上海胜康廖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陈某添、黄某薇等租金回报保证纠纷案
    上诉人上海胜康廖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添、黄某薇、廖氏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商业建设联合发展公司租金回报保证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0)浦民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与第一被告于1997年1月8日订立上海市外销商品房出售合同并经上海市公证处于1997年1月18日公证,原告以197,980.00美元购得上海胜康廖氏大厦16层07室房屋。双方还签订了《上海胜康廖氏大厦租金回报保证协议》(以下简称《回报协议》),第二、三被告分别为该协议保证,对第一被告履行该协议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到该协议完全履行完毕时止。《回报协议》和两份担保书作为前述房屋出售合同的附件一并进行了公证。《回报协议》载明:本协议作为出售合同不可分割之附件,与出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规定了在买方已缴清所有楼款
    2023-06-05
    141人看过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及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怎样处理
    一、房屋买卖合同争议的常见类型有哪些1、一般质量问题。对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当交付后质量问题产生或隐蔽瑕疵暴露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3条,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2、房屋质量不合格。《建筑法》第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3、迟延交付房屋。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2023-02-24
    329人看过
  • 上海安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池干透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5)青民一(民)初字第3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15日,池干透、上海安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安盛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2518号3幢的房屋及场地出租给池干透使用;安盛公司出租给池干透使用的该房屋建筑面积为233.6平方米;池干透向安盛公司承诺租赁该房屋及场地作为居住、堆放门窗、修理门窗使用;池干透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安盛公司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该房屋及场地租赁期为12个月,自2005年7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该房屋及场地每年租金为人民币15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池干透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1年的租金15
    2023-06-09
    235人看过
换一批
#商品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购房者购买商品房时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合同,用于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通常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双方需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合同内容真... 更多>

    • 买卖商品房纠纷到哪里起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8-02
      原告:李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电话:XXXX。 被告:张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
    • 房地产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房产买卖纠纷,房地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09
      我的解答是: 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包括: 1、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如商品房买卖); 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土建、设备安装、装修); 3、房地产服务合同纠纷(如房地产咨询、评估、中介)房地产租赁合同纠纷; 4、物业管理纠纷、他项权利侵权纠纷(如相邻用水、排水、采光、通风)等等。 行政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包括: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的争议纠纷,经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2、拆迁入与被拆
    • 专属管辖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房地产开发商的合同
      甘肃在线咨询 2021-11-06
      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属于专属管辖。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或者被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也可以自行管辖法院,在发生商品房买卖纠纷时,根据合同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 开发商销售广告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2-04
      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责任,根据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人商品房买卖后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案中开发商在宣传的这个地方是个专业市场,对你们购买房屋有重大影响,你们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要
    • 商品房买卖常见纠纷有哪些,有哪些商品房买卖纠纷?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02
      1、交付纠纷。主要是指房屋过户登记的纠纷和房款交付的纠纷,在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都约定房屋和房款的交付方式或时间,但由于有的合同对房屋和房款交付的先后约定不明而发生纠纷。一方要求对方先交付房屋和房屋产权证,而另一方要求先付清房款。双方各执己见争执不下而发生纠纷。2、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方式纠纷。主要涉及到房屋交付的方式,和房款支付方式。在房屋买卖中双方往往对如何履行交款和交付房屋,包括交款的时间、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