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健与被告广西碧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园公司)、被告广西伯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斌独任审判,于200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健的委托代理人李汉高和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1月6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其开发的富丽华庭小区一期A座C单元401号房,总价款为403439.52元,按照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被告应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0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被告直至2002年9月27日才完备备案手续,被告应承担逾期交付商品房办理产权证明书的违约责任。2001年9月30日,原告与两被告又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其开发的富丽华庭小区一期B座一层CB-17号车库,总价款为6045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01年12月31日将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车库门应为卷帘门)的车库交付原告使用,直至2003年9月10日,被告才给原告补偿720元作为换门的补偿,为此,被告应承担逾期交付车库的违约责任。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被告应于车库交付使用后260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被告直至2003年1月16日才完备备案手续,被告应承担逾期交付车库办理产权证明书的违约责任。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车库的违约金5531元(本金60450元,天数为610天,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一点五),逾期办理商品房及车库产权登记的违约金9277.79元(403439.52元×2%,60450元×2%),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碧园公司和被告伯成公司共同辩称:被告已按合同约定于2001年12月31日向原告交付了商品房及车库。2003年9月27日,经双方协商,由被告付给原告720元,由原告自行更换车库门为卷帘门,此问题根本不影响到车库已按期交付的客观事实,因此,原告请求支付逾期交付车库的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逾期办理产权备案手续责任不在被告,合同也没约定办理产权备案的违约责任,原告不积极履行办证义务有过错。因此,被告不应承担此项违约金,并且原告的诉讼已超过了诉讼时效。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1年1月6日,原告陈健(买受人)与两被告(出卖人)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向两被告购买其开发的富丽华庭A座C单元401号商品房,价款为400510元,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因买受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与出卖人。
2001年9月30日,原告陈健(买受人)与两被告(出卖人)又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向两被告购买其开发的位于迎宾路的富丽华庭一期B座CB-17号车库,价款为60450元,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于2001年12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第九条约定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责任为: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已付房款的每日万分之1.5支付违约金。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2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因买受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与出卖人。合同的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约定:车库门为卷帘门。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了其义务,原告于2001年12月31日接收了商品房,2003年9月27日原告收到被告的车库材料款720元,因合同约定车库门为卷帘门,实际车库安装的是三开铁皮门,故被告补偿原告720元由原告自行安装卷帘门。2003年9月10日,被告为原告开具了商品房及车库的发票,金额分别为:403439.52元和60450元。
-
买卖商品房纠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公司
283人看过
-
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某电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165人看过
-
吉某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99人看过
-
湖北武汉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中振投资有限公司等预售商品房纠纷上诉案
60人看过
-
陈志新与福田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42人看过
-
王XX等九人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房屋纠纷案的代理词
174人看过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购房者购买商品房时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合同,用于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通常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双方需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合同内容真... 更多>
-
买卖商品房纠纷到哪里起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青海在线咨询 2023-08-02原告:李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电话:XXXX。 被告:张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
-
房地产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房产买卖纠纷,房地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09我的解答是: 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包括: 1、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如商品房买卖); 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土建、设备安装、装修); 3、房地产服务合同纠纷(如房地产咨询、评估、中介)房地产租赁合同纠纷; 4、物业管理纠纷、他项权利侵权纠纷(如相邻用水、排水、采光、通风)等等。 行政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包括: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的争议纠纷,经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2、拆迁入与被拆
-
专属管辖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房地产开发商的合同甘肃在线咨询 2021-11-06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属于专属管辖。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或者被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也可以自行管辖法院,在发生商品房买卖纠纷时,根据合同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
开发商销售广告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甘肃在线咨询 2022-02-04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责任,根据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人商品房买卖后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案中开发商在宣传的这个地方是个专业市场,对你们购买房屋有重大影响,你们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要
-
商品房买卖常见纠纷有哪些,有哪些商品房买卖纠纷?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021、交付纠纷。主要是指房屋过户登记的纠纷和房款交付的纠纷,在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都约定房屋和房款的交付方式或时间,但由于有的合同对房屋和房款交付的先后约定不明而发生纠纷。一方要求对方先交付房屋和房屋产权证,而另一方要求先付清房款。双方各执己见争执不下而发生纠纷。2、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方式纠纷。主要涉及到房屋交付的方式,和房款支付方式。在房屋买卖中双方往往对如何履行交款和交付房屋,包括交款的时间、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