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病历中应该包括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1 15:13:42 223 人看过

医疗事故中病历应该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材料。

一、轻微伤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1、委托单位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统一由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作出。伤情鉴定按照属地管辖、逐级鉴定的原则进行,第一次鉴定为初次鉴定。若当事人或办案人员对于初次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需要补充鉴定的,由原法医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需要重新鉴定,由办案单位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2、检验鉴定业务流程:了解案情活体检查、拍照查阅病历鉴定(案件疑难需会诊提交专家讨论)制作和发放鉴定书。

3、除上门服务外,被鉴定人本人必须到场接受检查,初次法医学检验时办案民警必须陪同。

4、初次检验时必须带初次门诊病历、住院病史(包括现病史、体格检查、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各种检验报告、影像学检验报告)等复印件(用A4纸复印以上病历资料,并加盖医院复印病历专用章)、影像学资料(X片、MRI片、CT片等)及其他医学资料。

5、对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对案件疑难复杂的,需要会诊的,鉴定机构应在会诊后及时完成。

6、鉴定文书

鉴定书由办案单位的经办人领取,同时办理鉴定资料移交手续。鉴定结论由办案单位依法告知相关当事人。

二、患者知情权是什么意思

直接知情权是条例明确规定的知情权,包括医疗信息知情权。病人有权复制或复制病历。其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可复制的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体温表、医嘱、化验单、手术同意书等记录患者客观情况的客观病历。关于医疗行为的知情权,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医疗机构有告知义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

三、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如何维权?

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维权程序如下:

1、及时封存复印病历,当事人有权复制或复印门诊病历、住院志愿者、体温表、医嘱表、实验室检查表(检验报告)等信息;

2、双方协商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协议;

3、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说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相关事实、具体请求和理由;

4、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对调解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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