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受伤的职工享受的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受伤享受工伤待遇没商量
职工田某在工作中不幸受伤,单位支付了医疗费后,就不再支付其他工伤待遇。近日,法院依法判决,终于为田某讨回了公道。
田某自2006年10月起到鄄城某纺织公司工作。2010年2月27日,田某的左手在工作中被机器严重挤伤。事后,田某住院治疗32天,被诊断为左手挤压离断伤,左手拇指毁损伤。2010年4月28日,鄄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田某为工伤。2010年12月17日,经菏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田某为5级伤残。事后,田某要求纺织公司支付工伤待遇,遭到拒绝后,诉至鄄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裁决后,纺织公司不服,于2011年3月29日诉至鄄城县法院。
法院认为,田某在工作过程中左手被机器严重挤伤,被认定为伤残5级,现田某要求与纺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纺织公司未表示异议,予以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第64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级伤残的,应当享受18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田某的月平均工资为671元,故田某的本人工资按菏泽市职工平均工资1605元的60%计算,即96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63元18=17334元。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事业处支付给缴费单位,故田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纺织公司直接支付。田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2100(1605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6175(160535)元。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田某的停工留薪期应为6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故其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为5778(9636)元。
据此,法院判决:解除纺织公司与田某的劳动合同;纺织公司支付田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33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1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21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778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852元,共计115239元。
阅读延伸:工伤赔偿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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