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5 07:05:48 402 人看过

一、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质押合同要注意如下:

1.质押标的物不是法律所禁止转让的动产;

2.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3.质押标的物所产生的标的物归质权人所有;

4.质押合同的内用药具体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质押合同清单怎么写

质押合同清单的写法如下: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以及移交的时间和方式;

4.质押担保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三、质押合同的效力

1.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的,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3.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n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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