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近年来人民法院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不仅为人民法院提供了获取、审查、判断证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审查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提供了司法根据,认真研究、深入学习《证据规定》,当是人民检察院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同志的要务,笔者认为: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应严格以是否符合该《证据规定》为判断标准。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民事证据之一,在民事诉讼中大量的存在着,它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其它证据相互印证,使民事诉讼证据链条的各个环节成为有机的整体,共同证明案件的事实,民事检察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就显得十分重要。对证人证言的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阅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卷宗时,对法院作为定案依据的证人证言是否符合《证据规定》作出判断。如何对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1、审查证人的资格。作为证人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证人必须是就亲自耳闻目赌的案件事实加以陈述的第三人;第二,证人必须具有不可选择性、不可替代性和不可指定性;第三、证人必须是对其所了解案件情况能够辨别是非并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人;第四、证人必须是亲身感知案情并对其所作伪证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根据对能够具备证人这一资格或能力的界定,可以作出这样的判断,当事人不能作为证人,因为证人应当是第三人;鉴定人不能充当证人,因为他们在案件中具有可选择性和可替代性;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因为他们无民事行为能力,对此需注意的是,根据《证据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因此在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时,首先要认真审查证人是否具备证人资格,凡不具备证人资格的证言可以判定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审查证言的形成方式。证言的形成方式应是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中判断证人证言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内容之一,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审查证人是否出庭。《证据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因此证人出庭并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是程序正当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质证的权利和人民法院正确审查判断证据的需要,证人无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而不出庭作证的,其提交的书面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二是审查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真实性。《证据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款情形,前四款是以列举的方式对有关具体情形加以规定,第五款是概括的,因此要正确理解第五款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其特殊性要比照前四款的情形正确理解,笔者认为,只有客观上存在不可克服的现实障碍,使证人无法出庭作证的,才能认定属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因此凡不符合证人确有困难无法出庭的五款情况的,其提交法庭的书面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三是审查提交书面证言是否经人民法院许可。在司法实践中,不论证人是否存在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当事人一方就随时随意找证人取证提交法院,尔后在法庭宣读,并被采纳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况比比皆是,根本不考虑证人作证时是否具备经人民法院许可这一法定要件,因此在对证人证言是否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审查时,要十分注意证人出证的时间是在人民法院许可之前出的证明,还是之后出的证明,人民法院许可之前出的证明,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另外,人民法院采取什么形式许可,许可之后又由谁向证人取证,《证据规定》没有明确,笔者认为,应完善人民法院许可的程序,许可内容审判卷宗要有记载,许可之后有条件的应由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调查取证,或由人民法院许可的人员或方式取证(如公证人员等),而不宜由举证一方取证,以保证能及时向证人告知权利义务,避免证人作证时受当事人意志的干扰,力争使证言内容为证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3、证言内容的真伪。证人证言属于人证,它是人的思维意识的产物,而人的这种主观意识受到人的客观存在的环境和条件所制约,这种制约因素来自多方面,其中包括利诱、威胁、嫉恨、泄愤、嫉妒、复仇、偏见等,因此,这些主客观上的干扰或影响,有可能导致证人证言在证据能力上的丧失,证人证言在内容上的真假,将导致证据力的消失或削弱,为此应当加以严格而审慎地审查与确认。笔者认为,在审查证言内容时,要做到五看,即:
(1)看证言内容是否与证人的智力相适应;
(2)看证言内容是否为其亲身感知的事实;
(3)看证言内容是否为客观陈述,是否有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4)看证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5)看证言内容与其他证据是否能形成证据链条,相互印证。经综合分析,以判断证言的证明力。
-
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审查认证的必要性
401人看过
-
刑事案件证人证言法院着重审查什么
270人看过
-
刑案申诉首次公开审查论证
438人看过
-
公诉案件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内容和方法有哪些
101人看过
-
对当事人亲属证言的审查判断是如何的
296人看过
-
论对行政诉讼撤诉申请的审查
377人看过
证人就是由于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必须是证人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臆想推测的、道听途说的、未来预见的等等,都不能作为证人的证言。... 更多>
-
民事案件的证据和证人证言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4证人证言是重要的诉讼证据种类之一,在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地位,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中证据形式之一。证人证言是证人向法院或者法庭陈述的有关案件的真实情况的口头证言或书面证言。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直接性、偶然性、生动形象性、缺乏稳定性等特点。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落实审判方式中公开质证原则、直接言辞原则的前提,是查清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的手段,是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保障。但在我国的
-
审理案件时对证人证言如何质证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16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对其进行质证: 1、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即证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正确的感知、记录、回忆能力,证人是否能正确表达这一感知等 3、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4、证人对同一事实的前后描述是否矛盾 5、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6、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
-
证人证言的审查要点四川在线咨询 2023-11-131、审查证人是否具有作证能力,即是否有《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情形,证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如果证人是听说的,就应当注意证人是否具备相应的听觉能力;如果证人是近视或者老眼昏花,就应注意证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视力及其记忆能力如何。 2、审查证人证言的内容来源是否真实、客观。主要审查证人对所证的事实,是直接感知还是间接感知,是亲眼所见还是听人所说,对在采用转述证人的证言认定案情
-
证人和证人证言的收集与审查上海在线咨询 2021-12-01收集证人证言一般采用询问证人的方式,方便司法人员随时向证人提出案件中需要查明的问题,找出证人所谈情况的来源,澄清证人证言中不清楚或矛盾的地方。因为询问证人与具有各种心理和生理特征的人接触,这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如果要正确有效地收集证人证言,就要注意法律、策略和方法。因此,收集证人证言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并应注意以下几点:1、询问证人应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2、询问证人的相关内容应该是证人掌握和理解的
-
当事人作伪证相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对于伪证相对于民事案件是否有影响重庆在线咨询 2022-02-27答复:你好,证人作伪证可以是在刑事诉讼中也可以是在民事诉讼中,刑法中所规定的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刑法》第305条规定,犯伪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方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对方当事人对其证据可以进行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