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程序强制执行的程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9:12:10 87 人看过

一、非诉程序强制执行的程序

目前,最高院对此尚未出台司法解释,全国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未统一,但多数法院的通行做法是:

一是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后3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机关的申请执行书副本和案件受理通知书,同时书面告知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是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听证申请,人民法院不得拒绝,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以《听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

三是根据《听证通知书》所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指定的场所,由法院主持召开听证会。

四是听证程序开始,首先核对听证双方的身份,宣布听证合议庭成员名单、告知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其次行政机关应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相关证据,以及执法程序,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依据进行举证,被申请人进行质证,并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再次双方针对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最后合议庭评议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结果是否得当等问题,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是否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

二、非诉执行的特点

1、非诉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

2、非诉执行的依据是行政机关的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但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不包括处理决定书。

3、非诉执行的申请人是行政机关。

4、非诉执行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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