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终结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4:53:30 483 人看过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民事诉讼终结有哪些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民事案件如果走诉讼的程序就必须要当事人都在场才可以进行审理,但如果因一方当事人有一些法定的情形而不能进行诉讼的话,那么执法人员就会进行中止这些诉讼,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了之后,才可以对案件进行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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