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赠与合同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标准有什么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满足的条件有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满足的条件有:一方实施欺诈行为所订立的合同;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围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显失公平所订立的合同;法定其他条件。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债务人或债权人对债之标的的选择权的归属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原则上选择权归属于债务人。将选择权赋予债务人,有利于债务人根据自身情况作出最适宜债务履行的选择,能够更大程度地确保交易实现。但是,存在例外情形,即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三种例外。一是法律对选择权的归属主体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该规定确定享有选择权的主体。二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在当事人对选择权的归属主体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选择权的归属主体。三是交易习惯在某一地域、某一领域、某一行业等范围内被普遍接受和采用,或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经常使用的,适用交易习惯确定选择权的归属主体符合当事人的预期,有利于公平、合理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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