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县级以上政府或其部门审批的项目;2)使用林地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二、办理材料
提供该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林业局人员当场核对后,退回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的印章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送省的一式四份,送国家一式五份)
提供该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林业局人员当场核对后,退回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的印章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送省的一式四份,送国家一式五份)
提供该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林业局人员当场核对后,退回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的印章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送省的一式四份,送国家一式五份)
提供该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林业局人员当场核对后,退回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的印章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送省的一式四份,送国家一式五份)
提供该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林业局人员当场核对后,退回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的印章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送省的一式四份,送国家一式五份)
提供该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林业局人员当场核对后,退回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的印章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送省的一式四份,送国家一式五份)
提供该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林业局人员当场核对后,退回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的印章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送省的一式四份,送国家一式五份)
被用地单位须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图”上加盖单位公章,申请单位须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送省的一式四份,送国家一式五份)
提供该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林业局人员当场核对后,退回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的印章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送省的一式四份,送国家一式五份)
提供参考材料各两份(国土部门出具的核实地类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图纸)
提供该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林业局人员当场核对后,退回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的印章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送省的一式四份,送国家一式五份)
提供该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林业局人员当场核对后,退回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的印章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送省的一式四份,送国家一式五份)
提供原件(送省的一式四份,送国家一式五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该事项必须现场提交纸质资料,按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原件和复印件,需由行政服务中心人员当面核实后退回原件,送省一式四份,送国家一式五份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实无误”的公章和申请单位公章。《使用林地申请表》里的包括面积和地类等相关内容也需林业部门实地核查后填写,再由申请单位盖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图》也需林业部门实地核查绘图后交给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联系被使用林地单位加盖公章后送回。综上所述,因此不能网上办理。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但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除外。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四会市林业局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四会市东城街道广场北路五馆首层
五、办理时限
12(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四会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全文?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林业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农业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附件1),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标准。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分三个档次,具体征收标准如下(详见附件2):(一)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珠三角6市按照国家标准下限的2倍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即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二)惠州、江门、肇庆等珠三角3市按国家标准下限的1.5倍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即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9元;宜林地,每平方米4.5元。(三)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粤东西北12市按国家标准下限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即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二、加倍和免征范围。对于加倍或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规定执行。三、征收时间。本标准从2017年3月1日开始执行。附件:1.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2.广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厅2017年2月28日
财税[2015]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八、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015年)
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体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见附件1),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同时研究制定了新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式样(见附件2),原依据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0〕231号文制发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同时停止使用。新式样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也可以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的在线服务栏目内下载,网址:www.forestry.gov.cn。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2008年)
全文《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已经2005年3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一、省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65项)二、省政府决定保留,不列为行政许可,按一般业务管理的事项目录(397项)三、省政府决定取消的事项目录(143项)四、省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目录(31项)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2017年)
全文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管理,促进依法依规使用林地,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坚持属地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的审批机制。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我省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具体规定如下:(一)省属固有森林经营单位、国营雷川、|林业局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由省林业厅审批;(二)市属固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县属固有森林经营单位、集体林场以及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各市、县审批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情况,要及时上报省林业厅备案。二、切实加强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管理。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大多位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固有林场等的林地范围,基本属于生态区位重要、生态敏感的区域,更应当受到严格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有关审批工作,切实做到守土有贵、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要加强批后监管,督促森林经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使用林地,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防止发生超范围、超面积、越界使用林地和无证采伐林木行为,防止出现以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为名行其他建设之实问题。收到本通知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下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对已修筑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情况认真开展清理排查和登记造册,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并及时整改,确保全省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依法依规使用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
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
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
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条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2015年)
财税[2015]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0年)
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
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五条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原审核同意机关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多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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