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与审判执行的内在关系,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依据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强制义务人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执行程序是实现公民权利义务的程序,是审判程序的延续。因为审判程序是确认公民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审判结果是否有效,法庭确认的权利义务内容能否及时有效地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行力的强弱。执行是实现审判程序任务的有力手段,是彰显审判价值的有效途径之一。如果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落实,司法判决的公正、公平和社会正义的保障将大打折扣。同时,执法也是保障法律公平正义的最佳途径之一。此外,执行与审判的统一也表明,有效执行需要必要的执行条件、执行环境以及当事人较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准。就执行条件而言,笔者认为,执行条件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是否拥有财产或相关财产权利,具有最高执行价值。被执行人的大部分财产都在被执行人的控制之下。当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时,极有可能改变其财产及相关财产权利。其直接后果是减少甚至丧失现有的执行条件,影响法院判决的公信力,损害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了防止和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我国立法机关在制定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确立了诉讼保全法律制度。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必要时,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以保证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判决的顺利执行的制度。该制度的建立为法院执行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因此,在审判过程中,民商事权利人和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利用这一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院的判决能够在社会实践中真正实现。综上所述,执行与审判虽然有各自的独立性,但独立并不意味着孤立。它们是综合统一的。执行是审判中(在一定程序中)审判的继续。具有执行意识的审判才是真正的审判。充分的审判、公正高效的审判和社会公正是可以保障的。因此,在审判活动中,要强化执行意识和诉讼保全意识。(1)诉讼保全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各种措施,固定了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将被执行人的债权限制在第三人的债权上,为执行提供了可靠的物质基础。同时,基于诉讼保全带来的压力,债务人有可能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从而减轻执行压力。(2)诉讼保全的实施可以减少或免除对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取证。这样既节省了人力、物力和财产,又大大提高了实施效率。相反,如果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财产,当事人(债权人)将承担很大的举证责任,法院的核查工作也会相应增加,这将严重影响执行的效率和效果。(3)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审判中已经被查封、扣押,在执行中不需要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这样,减少了执行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缩短了执行周期。相反,我们只能按照法定的执行程序开展各个环节的工作。(4)减少执行异议的提出。由于处于诉讼保全阶段,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重新裁定,撤销原保全裁定。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因此,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不能对诉讼保全裁定提出异议,即使提出,也应当予以驳回。第三,考察诉讼保全在执行实践中的运用。从我院去年至今年上半年已立案的上千件执行案件来看,仅保留了78件。同时,采取的保全措施种类相对固定,主要是查封债务人的不动产、冻结定金、保险金等。已实施诉讼保全的司法案件在实施中基本得到了很好的实施,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具体而言,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向债务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债务人因执行诉讼保全措施,可以自愿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2003)穗发直95号强制执行案,因债权人孙某英在审理阶段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法院依法冻结债务人马建起诉中国**保险公司遂宁县分公司的保险赔偿金为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债务人马强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案件顺利结案。在某些情况下,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义务。根据诉讼保全采取的强制措施,执行人及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存款或者收入采取拍卖、变卖、转让、提取等措施,使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诉讼保全得以实施,却有以下原因:1。保全对象的交易能力差,即是市场上的滞销商品;或者保全对象的购买环境差,如没有安全感、商机低等;有的情况下根本没有市场,如农村房地产、临近报废的车辆、设备等。应当采取扣押、查封等不适当的保全措施,降低对债务人财产的控制程度。三。对同一案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财产等保护措施的单一性。债务人有多种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在诉讼保全中采取多种保全措施,即在判决确定的给付范围内,可以查封债务人的有关财产,也可以扣押、冻结债务人的其他财产,或者根据债权人对本公司业务的申请,限制债务人提取到期收益,或者限制债务人的债权人向债务人清偿到期债务。此外,对于为判决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对担保人的财产缺乏诉讼保全措施。以上原因将阻碍工作的有效开展。第四,加强诉讼保全,促进其有效实施。如何突出诉讼保全的执行功能,笔者认为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审判法官要增强执行意识。因为审判的价值不是体现在依法确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上,而是体现在及时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上;只有及时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否真正得到依法保护。执行是实现审判价值的最有效手段之一。因此,在诉讼阶段,初审法官应积极向当事人解释诉讼保全的法律制度,使权利人依法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或者法院发现债务人有被执行财产的,可以根据职权及时采取诉讼保全。其次,要追求被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和利益最大化,不能盲目保全。例如,一个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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