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工伤垫付的一些知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7 18:02:13 163 人看过

一般应由用人单位垫付。用人单位资金周转困难,工伤职工有能力垫付的,也可以先行垫付。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工伤认定前期医药费,一般应有用人单位垫付,对此,各省市也有明确的规定。参保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应到本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医疗机构救治,职工就诊时应向医疗机构说明因工受伤。情况紧急时可就近选择医疗机构,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到工伤保险协议服务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工伤垫付后如何进行报销

(1)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伤前,已经为该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企业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由市社保局审核受理,领取《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亡)费用结算审核表》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2、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前的发生工伤、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经市劳动保障局确认,由所在单位向市社保局缴纳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后,可按老工伤管理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2)办理凭证

1、用人单位填报《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亡)费用结算审核表》(一式两份);

2、工伤治疗原始病历;

3、费用报销有效凭证(原件);

4、门诊治疗的需提供相关费用明细,有中药发票的需提供相关中药处方。住院治疗的需提供相关住院费用清单;

(3)受理部门

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工伤生育待遇窗口受理。

(4)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5)办理结果

1、每月12日前上报的材料,于当月20日后返还《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亡)费用结算审核表》(回执)及相关材料,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将通过当月结算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每月12日以后上报的材料,次月予以处理;

2、退休老工伤代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工伤保险证历本按老工伤管理有关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由市社保局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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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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