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祖清,男,1963年3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临澧县九里乡岩桥村6组。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先后于1983年9月、1989年3月、2006年6月被本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8年7月25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澧县看守所。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08]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祖清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贺家政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明才、邓泽位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金湘君担任法庭记录。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宜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祖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1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黎祖清窜至临澧县合口镇白合村村民翟健住处,趁翟家无人之机,溜门入室,在翟家二楼卧室的梳妆台内盗走现金100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从黎祖清手中追缴现金6000元已发还了被害人。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黎祖清犯罪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手印鉴定书、银行帐号查询资料和被告人黎祖清供述等证据。该院以被告人黎祖清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为由,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黎祖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供认属实,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7日晚,被告人黎祖清窜至临澧县合口镇白合村6组村民翟健家听丧鼓,次日上午8时许,黎祖清趁翟家办丧事出殡家中无人之机,溜门入室,撬开翟家二楼卧室一梳妆台抽屉盗得现金10000元。所盗现金黎祖清除为其女儿黎飞购买1台电脑等花费近4000元外,余款6000元交由朋友刘金玉用刘的身份证为黎飞在中国农业银行临澧合口支行办理了卡号为6228480820381030619的银联卡。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刘金玉手中追缴现金6000元,已发还了被害人翟健。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翟健陈述了因其奶奶去世后家里办丧事,2008年7月18日上午9时许,当翟到自家二楼卧室柜子拿钱支付丧事开支时,发现柜子被撬开,里面存放的10000余元钱被盗了。还陈述此款是因其开客运车辆交规费、油费的费用未交而放在家里准备为其奶奶办丧事用的,全是红色100元面额的人民币;
2、证人覃仕梅证言证实覃是临澧县平安客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翟健系该公司职工,驾车跑临澧至新安客运线路,2008年7月16日下午,覃将10000余元的燃油补贴款交给了翟;
3、证人刘金玉证言证实刘于2008年7月20日应黎祖清的要求,用自己的身份证为黎的女儿在中国农业银行临澧合口支行办理了存款6000元的银联卡,此款后被公安机关扣押,还证实黎祖清当时还买了1台电脑,说是给黎的女儿买的;
4、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反映了案发现场状况;
5、临澧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登记表,临澧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临)鉴(痕)字[2008]16号手印鉴定书,证明了公安机关在现场勘验检查过程中,从翟健住宅的二楼东数第一间南面卧室梳妆台上提取的汗液指纹,是黎祖清的左手食指所留;
6、中国农业银行临澧合口支行借记卡、账户查询资料证明了刘金玉在该支行为被告人黎祖清办理赃款存款情况;
7、临澧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翟健领款领条证明了公安机关从刘金玉手中扣押了卡号为6228480820381030619的银联卡1张,追缴现金6000元已发还被害人的事实;
8、本院(2006)临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津市监狱释放证明书证明了被告人黎祖清曾因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和执行刑罚;
9、常口信息表证明了被告人黎祖清的身份情况;
10、被告人黎祖清供述了其在合口镇白合村一户办丧事的人家听了一夜的丧鼓之后,次日早上趁死者出殡之机溜进这户人家二楼,用启子撬开一梳妆台的抽屉,盗得现金10000元,尔后为女儿买电脑、要刘金玉存款等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祖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私人所有的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黎祖清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黎祖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25日起至2012年1月24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较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贺家政
审判员黄明才
审判员邓泽位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金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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