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审理中破产债权清收、财产变现问题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8 00:40:33 174 人看过

(一)破产债权清收难

破产企业债权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作为破产财产一并处理,但在实际操作中,对破产企业债权的追索比较困难,是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原因有三:是大部分债权形成时间久远,企业追偿债权的意识不强,导致大部分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企业管理上存在疏漏,有的因保管不善丢失了主要证据,而有些债权仅是挂帐,无书面证据、有的甚至涉嫌原业务员贪污、挪用,难以追回;二,是破产企业的债权对象分布广,有的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有的“下落不明”,有的债务人知道企业破产后都有一种赖帐心理,这些都使得破产企业追索债权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且往往得不偿失,使得破产企业的债权名存实亡。三,是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也属于亏损企业,如果向企业追索债权,则可能会导致该企业破产,造成企业破产的恶性循环,不利于社会稳定。大部分破产案件债权的清收率很低。

对此我们的一般做法是,要求管理人在破产宣告后及时送达《偿还债务通知》,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破产债务人证据不全的债务,可要求对方举证并暂以对方认可的帐务清收;对于经实地走访,确实缺乏偿债能力的债务人,经组织研究可采取减免部分债务后一次性了结债务的办法;对于尚未售出的产品可以办理退货;对信誉较好的债务人,也可达成和解协议,若债务人不完全履行协议时,可恢复强制执行;对债务人借改制、重组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加执行主体后强制执行;对已倒闭、已破产的债务单位,依法取证后核销帐务;对清收帐务中发现的挪用公款、贪污、诈骗、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等犯罪线索,及时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二)破产财产变现难

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至关重要的法律程序。在审理破产案件的实践中,囿于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制度已明显滞后,使之对破产资产的处理缺乏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导致一些破产资产尤其是那些资质较差的破产资产难以在短时间内处理变现,直接影响到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和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及时审结。对此我们就破产案件审理中遇到的资产变现问题及常见的解决方法作一个简单的阐述。

在实际审理中由于破产企业的设备陈旧老化,已不适应现代企业的发展,专用设备的变现又很难找到买主,即使有人愿意购买,出价也比较低。许多企业停产后靠出售有效资产“坐吃山空”,直到无计可施时才申请破产;对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性质大部分为国家无偿划拨,对该财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还有些破产企业的土地、厂房等不动产为银行贷款设置了抵押担保,银行行使别除权后,这部分财产不能列入破产财产。目前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困难、资产变现率低使普遍存在的问题,对此我们只能从变现方式上想办法,尽量实现最大限度变现破产财产。在资产变现过程中又可能会存在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资产管理不善,对资产评估不合理,职工安置费用紧缺,以及擅自处理资产用以还债等行为得问题。对此我们建议凡涉及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一方面要按照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走依法上市拍卖的程序,通过随机选择中介机构、公开拍卖的形式进行,严禁对竞买人设置额外条件以变相指定竞买人的做法,确保资产处置透明、程序合法;另一方面,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必须经过债权会议讨论,在资产处置前通过召开资产处置预备会,充分听取债权人会议的意见,经过受案法院审查,管理人不得擅自处置破产财产。

在资产变现的拍卖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有时会遇到流拍的情况,此时应该怎么处理,是否降价拍卖?降的幅度是多少?谁来决定?对此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尽祥致。我们的作法是由破产管理人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审查决定。破产财产变现过程中,遇到既有抵押财产,又有非抵押财产,两者一同评估、拍卖,所用评估、拍卖费用,由那部分财产来承担,现行法律也未明确规定,对此问题,我们根据民法上的公平公正原则,一般是按照抵押财产、非抵押财产的比例分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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