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赔付伤者精神赔偿保险公司拒赔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1 15:32:38 96 人看过

已投保的车辆在外地遇交通事故,车主依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双方就精神损害赔偿金发生分歧引发纠纷。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24日,原告张亮(化名)在被告保险公司为自有汽车办理车辆保险,并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盖章认可;被告保险公司签发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单,被保险人为张亮,承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及附加不计免赔率险,其中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31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保险期限自2007年2月25日零时起至2008年2月24日24时止。

合同签订后,原告张亮按约缴纳了保险费。同年7月21日,原告张亮驾驶该投保车辆沿蒙馆路由东往西行驶,途中与邢浩(化名)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刮,致摩托车上三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亮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摩托车受伤的邢浩等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张亮共赔偿包括精神赔偿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109943.41元。张亮赔付后,多次申请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以精神赔偿不在赔偿范围内为由,拒绝赔付。因此,张亮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于是张亮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原告保险金109943.41元。

一、开车撞伤人赔偿要注意什么

(一)选定仲裁却起诉

通常,投保人发生车险理赔纠纷会选择法院起诉,然而,有些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已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下投保人只能申请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二)未赔偿三者即追偿

依照《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实践中,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中第三者通常会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外,剩余部分将由被保险人予以赔付。判决生效后,被保险人由于对保险法律规定缺乏了解,在未对第三者进行赔付的前提下,便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在商业保险范围予以赔付。此种情况,即便投保人有和解意向,愿意放弃部分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也不愿让步,最终由于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投保人败诉。

(三)忽视危险通知

依照《保险法》规定,保险期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实践中,投保人时常忽视该规定,认为只要存在真实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予以理赔。以车险纠纷为例,部分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投保车辆使用性质,将非营运车辆作为营运车辆使用,以期获得额外收入。在由此发生事故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均会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为由,拒绝予以赔付。

(四)不及时报险

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中大多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实践中,除故意逃避处罚情况外,在部分单方事故中,由于事故未伤及第三者,加之事发地点偏僻或事发时间在深夜,车辆驾驶人在未及时报案的情况下便擅自驶离事故现场,最终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无法核定,造成被保险人诉求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五)忽视举证义务

除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外,车险理赔也应“谁主张,谁举证”。但是,一些投保人往往将其单方声明或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口头承诺作为证据,该类证据由于是投保人单方提供,保险公司大都不予认可,无法被法院采纳。另外,一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往往认为保险公司处于强势地位,一些举证责任或鉴定申请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而非自己提出,最终因投保人自身举证不能,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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