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某医院应一名患有酒精依赖综合征的男子家属要求,在未征求患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采取束缚措施将其带至医院进行精神病治疗。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侵犯患者人身自由权的案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的做法违背当事人意愿,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
案情回放
男子患酒精依赖症被绑至医院
高某是一家公司的白领,平时嗜酒。2010年6月,高某的妻子小韩认为高某患有酒精依赖综合征,并来到天津市某治疗精神病的医院咨询,且为高某办理了住院的相关手续,签署了住院协议,交纳住院押金。随后,医院出车,派工作人员来到高某的家中,采取束缚措施将他带至医院。
到达医院后,高某表示自己没有病,要求出院,但被制止。高某在医院住院治疗9天后出院,医院诊断其情况为酒精依赖综合征。高某出院后,医院将剩余费用退还给高某的妻子。高某认为,医院的做法侵犯了他的人身自由权,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医院对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并返还不当得利(医药费)。
原审法院查明,高某被强行带往医院治疗的前一个月,高某曾在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酒精所致依赖综合征。该家医院对高某使用精神类疾病药物,出院时疗效评定为痊愈。
法院判决
医院做法严重侵犯人身自由权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是从自己家中被医院工作人员带至医院的,高某并无委托医院为其治疗的意愿。医院仅凭高某妻子为其办理的住院手续,就擅自派人采取束缚的方式将高某带往医院,侵犯了高某的人身自由权。故法院酌定医院赔偿高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并向其赔礼道歉。
原审法院判决后,医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收治高某时,既没有征求其本人意愿,也没有进行基本的观察了解,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的基本职责要求。最终法院驳回了医院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高某虽经其他家医院诊断患有酒精依赖症,但没有证据显示高某对他人及社会公益存在着潜在的危险和损害。医院的做法已严重侵犯高某的人身自由权。
律师提醒
是否接受治疗应由当事人决定
天津市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分析,在不具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及危害自己及他人的危险的情况下,是否接受治疗应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如果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则由其监护人决定。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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