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城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18-03-23 18:39:00 171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2)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3)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4)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5)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6)为调控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7)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政务服务中心接收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提交本事项的申请。

2)通过窗口申请的,按公布的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受理人员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受理人应登记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接受时间,并向申请人出具《预收件回执》。

3)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的,按公布的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自行记录网上办事的流水号。

2.受理

1)受理审核:政务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公布的办事指南中的申请材料形式要求、申请材料目录及受理审核量化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受理决定:申请属于受理范围,材料齐全且符合办事指南公布内容要求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通过现场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决定通知书可在办证窗口领取,通过网上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决定通知书需在网上自行打印。

3.审查:

经办人依据审查量化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局领导核查,局领导核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

审核部门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准予上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政务服务中心接收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提交本事项的申请。

2)通过窗口申请的,按公布的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受理人员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受理人应登记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接受时间,并向申请人出具《预收件回执》。

3)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的,按公布的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自行记录网上办事的流水号。

2.受理

1)受理审核:政务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公布的办事指南中的申请材料形式要求、申请材料目录及受理审核量化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受理决定:申请属于受理范围,材料齐全且符合办事指南公布内容要求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通过现场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决定通知书可在办证窗口领取,通过网上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决定通知书需在网上自行打印。

3.审查:

经办人依据审查量化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局领导核查,局领导核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

审核部门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准予上报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尾市城区通港路中段区直机办公大楼710

五、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城区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

全文条款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大向市场、社会和基层政府简政放权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4〕1号)的部署,省政府大力组织开展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经研究论证,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教育厅等40个省直有关部门的有关职能事项作出调整,现予公布实施(详见附件)。此次调整共涉及各类职能事项1260项,其中省教育厅23项,科技厅2项,民族宗教委21项,公安厅4项,监察厅6项,民政厅22项,司法厅10项,财政厅53项,水利厅180项,农业厅201项,林业厅95项,卫生计生委146项,工商局10项,安全监管局10项,食品药品监管局238项,统计局1项,知识产权局19项,旅游局36项,侨办1项,粮食局11项,监狱局1项,戒毒局21项,外专局1项,中医药局22项,人防办98项,保密局1项,档案局3项,盐务局24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行政职能事项调整的后续工作,确保有关事项衔接顺畅、落实到位。对取消的事项,一律不得再行实施,并切实加强监管;对下放的事项,要切实做好衔接,并加强对市县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确保放得下、接得好;对实行重心下移到市县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原则上省各有关部门不再直接实施,要将职能重心转向加强对市县属地执法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并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有关行政职能事项调整后,省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相应优化部门内设机构及其职责,厘清部门间职责边界,确保相关责任落到实处,并推动相关事项在省网上办事大厅受理办结。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径向省编办反映。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能调整目录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

第十二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或者特许捕捉证。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

第十九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1992年)

第十二条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

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工人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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