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全文是什么?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束后,国务院决定:1。对五项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进行修改,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履行复议决定,不履行的不起诉的,登记机关可以强制变更企业名称,暂扣《企业营业执照》。(二)《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埋葬应当火化的遗骸的,或者在公墓以外的地方埋葬遗骸、修建坟墓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征收税款的时候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对于不可分割的商品,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税后、滞纳金、罚金、拍卖,拍卖、变卖所得抵减变卖及其他费用的,应当在三日内退还被执行人。(5)删除《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1)《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1年4月24日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暂行条例》(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82号公布)。(3)《非贸易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3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令第7号)。(4)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996年10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8号发布)。(5)行政单位财务制度(1998年1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1月19日财政部令第9号公布)。税收征管通用程序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在开业、歇业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变化前,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生产经营登记的制度。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的第一个环节。各类纳税人有应税所得、应税财产或者应税行为的,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1。税务登记要求和适用范围。(1)商业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和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2)变更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3)停止并恢复商业登记。纳税人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在营业执照批准的营业期限内需要停业、复业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复业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停业期间负有纳税义务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纳税。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提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停业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恢复营业,进行税收征管。(4)注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注销等情形,依法需要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前,向税务机关申报注销登记。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结清应纳税额、退(免)税、滞纳金和罚款,并缴清发票、税务登记证等税务凭证,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5)检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暂时在其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检查登记。
2。税务登记证管理。(1)定期更换系统。税务机关实行税务登记证定期换发制度,一般每三年换发一次。(2)年检制度。税务机关实行税务登记证年检制度,一般每年一次。(三)国家和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的税务登记制度。税务机关积极推行国税局与地税局联合税务登记制度,方便纳税人,加强税务机关合作。(4)部门协作制度。为促进社会税收综合管理,《税收征管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营业执照的登记发证情况;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上登记税务登记证号码,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的开户情况。(5)遗赠的补充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
3。非法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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