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仓储设备有哪些种类
仓储设备大致可以分为存储设备、搬运设备、输送设备、分拣设备等种类:
1、存储设备:包括托盘货架、搁板货架、自动化立体库、托盘等。作为存储设备,其柔性化重点体现在对不同物料种类完成储存的适应性。由于物料种类繁多,形态各异,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从技术上讲,组合式货架的设计理念是非常符合柔性化的需求的。此外,单元化作业起到了规范产品外形的作用。因此,我们看到的存储装备,尤其是托盘货架(包括自动化立体库),在长期的应用中,已经具备一定的柔性。
2、搬运设备:主要包括各种叉车、托盘搬运车、地牛等。搬运设备在设计过程中,产品已经实现系列化和标准化,并很好地考虑了多种情况下的适应性问题,可以说是柔性化执行得最好的物流装备之一。叉车通过变换属具,变得非常通用,只在特别少的情况下不能适应。另一方面,搬运设备的标准化和系列化,也约束了系统设计者在系统设计中必须符合产品的标准,这是非常有意义的。
3、输送设备:主要包括多种形式的输送机、提升机、穿梭车、AGV等。输送设备由于对输送产品的宽度、高度、重量等参数反应敏感,适应性方面将变得比较困难。尽管如此,输送设备在设计中,采用可变高度支腿的设计思想,不仅解决了安装现场地面不平等问题,也为将来搬迁的适应性提供了帮助,即便这种帮助非常有限。而AGV的设计,本身在路线设计上就具有很大的柔性。以前,AGV采用电磁感应技术,其路线相对比较固定,过去10多年来,采用激光导引的AGV系统,其路线设计完全可以由软件完成,这是产品柔性化设计的经典之作。
4、分拣设备:主要包括多种形式的分拣机,如滑块式分拣机、交叉带式分拣机、跃起轮式分拣机等。分拣设备的适应性问题与输送设备基本一致,主要受尺寸和重量的限制比较大,影响了产品的柔性化。然而,分拣设备采用单元化设计,尤其是交叉带分拣设备,可以对场地的依赖逐步降低,这也是其柔性的基本体现。另外,鉴于分拣效率和设备的速度存在一定的关系,在实际应用中,通过调节设备速度从而适应不同效率需求的例子也屡见不鲜。
二、仓储合同什么时候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二十章的相关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必须以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仓储合同从成立时起,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三、保管人提存仓储物的程序
提存的程序:
1、应由保管人向提存机关呈交提存申请书。在提存书上应当载明提存的理由、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存货人或提单所有人的姓名、住所等项内容;
2、仓管人应提交仓单副联、仓储合同副本等文件,以此证明保管人与存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3、保管人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货而对方没有提货,至该批货物无法交付其所有人。
一般而言,一经提存即认为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其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即行终止。债权人享有向提存物的保管机关要求提取标的物及其孳息的请求权,但须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并支付因提存所需要的保管或拍卖等费用,且提取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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