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房地资廉[2005]201号
各区县房地局:
根据建设部等五部委第120号令《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行廉租住房分类退出的办法。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超出本市享受廉租住房收入认定标准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自发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后收回廉租住房;由于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超出本市享受廉租住房居住认定标准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限期6个月内迁出廉租住房或者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其6个月过渡期,租赁补贴家庭仍按原补贴标准发放。
二、建立廉租家庭定期申报制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当每年向区县廉租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的变动情况和廉租住房的居住状况,填写《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申报情况表》,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上半月。配租家庭违反规定,不如实申报的,区县廉租办应当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与个人诚信挂钩。
三、实行年度复核与日常巡查相结合。区县廉租办应当每年会同民政、公安、房地和租房所在地居委会对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的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为每年9月下半月。同时,加强廉租住房日常管理,充分发挥居委会、街道(镇)房管办等部门的社区管理作用,把廉租住房复核等日常管理工作纳入房屋协管员职责。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和廉租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调查取证,发现有违反建设部等五部委第120号令《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现象,及时上报处理。
此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与原本市廉租住房管理文件有关条款不一致的,按此规定实行。
附件:《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申报情况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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