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祥永、范雄文诈骗一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9:40:13 469 人看过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祥永,男,38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8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裴文魁,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雄文,男,22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8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8)1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祥永、范雄文犯诈骗罪,于200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京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祥永、范雄文及辩护人裴文魁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案情复杂,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因调取新证据,经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因需要补充侦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曾祥永、范雄文以高价买进、低价卖出货物的方式,骗取到被害人李××的信任,后二被告人以伪造的进货单与被害人李××进行结帐,后多次诈骗被害人李××人民币十万元左右。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曾祥永、范雄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提请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祥永及其辩护人均称起诉书指控诈骗数额不属实。

被告人范雄文辩解称对诈骗事实不知情。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份,经被告人曾祥永提议并与被告人范雄文预谋实施诈骗,后由被告人范雄文负责开车,伙同被告人曾祥永以高价从华中食品城购进“乡巴佬”鸡蛋,以低价卖给被害人李××、赵××经营的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黄河食品城“盛华配送中心”的方式,取得二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告人曾祥永在结帐时趁被害人李瑞甫、赵秋菊不备,将事先模仿被害人签名的“送货单”与被害人李××、赵××手中的“送货单”进行调换,用伪造的“进货单”与被害人进行结帐。被告人曾祥永、范雄文共诈骗被害人李××、赵××现金8856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二被告人处追回赃款6万元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陈述,从2008年6月份起,有两个福建人向其经营的“盛华副食配送中心”送乡巴佬鸡蛋。二人每次送货后将数量和金额写在“送货单”上,再由其或妻子赵××注明未付款字样并签名,后由对方把送货单上的白联和红联拿走,其留下黄联,每个星期凭送货单结帐。2008年7月份的一天,有一个陌生电话提醒说送鸡蛋的用假送货单与其结帐,其盘货后发现实际进的鸡蛋与其已付货款相差巨大。为了搞清真相,其于8月2日让二人再次送货,其签字后将送货单递给送货人时,看见送货人在极短的时间内,从随身的包内又拿出一本送货单予以调换。在他们走后,其拿出被换掉的送货单,发现未付款的黄联比原先的多了好几张,且模仿其和赵××的签名。被害人赵××对二被告人使用模仿签名的送货单实施诈骗的事实予以陈述,且与被害人李××陈述相互印证。

2.经被害人李××、赵××辨认,被告人曾祥永、范雄文即为实施诈骗的人,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予以证实。

3.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依法扣押二被告人实施诈骗时使用的总计金额为88560元的13张送货单。经鉴定,扣押的13张送货单中收货人处署名字迹均不是“李××、赵××”书写,有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证实。该证据证实二被告人模仿被害人签名诈骗钱财的事实。

4.被告人曾祥永在侦查机关供述2008年6月份其和范雄文以高价从华中食品城购进“乡巴佬”鸡蛋,后以先送货后付款的方式向赵××和李××的“盛华配送中心”送货,每次送货后由赵××或李××在“送货单”收货人处签名,在结帐时,其趁二人不注意,使用事先模仿赵××和李××的签名的送货单与原先的送货单进行调换,后拿假的送货单结帐。其供述同时证明诈骗由其提议,范雄文负责开车和卸货,其负责调换送货单,诈骗后二人共同分赃。被告人范雄文在侦查阶段对其伙同被告人曾祥永诈骗“盛华配送中心”钱财的事实予以供述,且与被告人曾祥永供述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且经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祥永、范雄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祥永、范雄文犯诈骗罪,提请予以惩处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诈骗数额的指控,经查,二被告人结帐时使用的伪造的13张送货单,总计价值88560元,该事实有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案为证,且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对其犯罪数额予以供述,故诈骗数额应按88560元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诈骗数额不当,予以纠正。

关于被告人曾祥永及辩护人对诈骗数额提出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诈骗被害人88560元的事实,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供述、被害人陈述及司法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故被告人的辩解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范雄文提出的对诈骗事实不知情的辩解理由,经查,经被告人曾祥永提议,二被告人共同预谋后,由被告人范雄文负责开车、进货及卸货,被告人曾祥永模仿被害人签名结帐实施诈骗,后共同分赃的事实,有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故被告人范雄文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祥永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范雄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部分赃款已退赔被害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祥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5日起至2013年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范雄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5日起至2011年8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二、赃款人民币二万八千五百六十元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赵秋菊、李瑞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许二虎

代理审判员王松洋

人民陪审员韩汝清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周真真(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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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公款罪,是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罪名。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
    • 2018楚雄诈骗罪立案标准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9-11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 楚雄多少律师在保险诈骗案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2-04
      1.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受害人也可以委托律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因为刑事案件的最终结果是起到惩戒的作用,也就是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对于是否弥补损失不作要求,所以我们受害者委托了律师以后可以对损失的部分争取法院再给出一个处理的意见。 2.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5000-20000元人民币; 3.审查起诉阶段:6000-30000元人民币; 4.审判阶段:8000-50000元人民币; 4.代理刑
    • 曾永前律师如何?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27
      一、如果没有特别的情形和律师辩护,一般量刑在3年左右,量刑问题根据是否构成什么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认罪态度、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等因素确定。二、具体刑事辩护程序可搜寻本法律网站《曾永前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由于此类事务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可记下本律师电话,以便今后咨询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