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中合同的实际履行被如何界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0-05 21:47:31 164 人看过

一、在法律中合同的实际履行被如何界定

1.合同的实际履行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标的去履行自己义务的原则。

2.经济合同中规定的是什么标的,当事人就必须交付什么标的,不得擅自更换,不能用其他物品或金钱来代偿。

3.在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违约方即使支付了违约金或者赔偿金,也不能免除其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受害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应还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继续履行。

二、什么情况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不同而不同:

1.金钱债务

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2.非金钱债务

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三、如何界定合同中的履行顺序

合同履行的顺序包括同时履行,先履行以及后履行三种,但合同的履行顺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的性质自行约定,合同履行顺序不同,合同当事人产生的抗辩权也不一样,比如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就有先履行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n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n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n  (三)丧失商业信誉;\n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n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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