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地方农场土地使用征用条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1:55:46 87 人看过

1、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收回条例。国有农场收回土地使用权报批前,必须将收回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告知农场和有关职工。

2。对拟收回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必须经农场和有关工作人员确认,并将农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了解和确认等有关材料作为批准收回土地的必要材料。国有农场需要收回农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当实施耕地占用与补偿平衡措施。严禁擅自占用土地,滥用土地,少用土地,通过调整国有农场的隶属关系,撤销国有农场的组织制度,收回土地或者改变国有农场的农用地用途。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国有农场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国有农场的土地补偿资金应当专户存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借出、挪用、截留、占用。国有农场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补偿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第二,国有农场和农场工人有权获得补偿。为了保障农场职工的长远生计,土地补偿费应该交给国有农场,地方政府和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能占用。2对长期承包国有农场土地并以其为主要生活条件的农业劳动者,失去土地后自行就业并终止与农场劳动关系的,给予个体劳动者安置补助;国有农场因收回土地不具备失地职工基本安置条件的,各地应当将失地职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再就业制度。符合安置条件的,国有农场可以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在为失地职工安排新的就业岗位后,补充社会保障资金。

3。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按照“谁投资,谁获得”的原则进行。国有农场经营性用地补偿原则上只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给予补偿,征地补偿给予经营性用地所在地的农村经济组织。农民未经许可在国有农场土地上修建永久性生产生活设施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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