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必须法人代表去向公安部门检举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1 09:16:22 254 人看过

在法律层面上,法人对与其有关联的资金具有支配管理的权力,然而这种职权并不等同于他们可以随意挪用该资金。

法人其实也就是指公司,而挪用资金罪所针对的犯罪主体则是具备特殊身份地位的群体,诸如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中的在职员工。

在这样的情境下,如果是有挑战性地位的法定代表人私自挪用资金,其行为便可能涉及违反挪用资金罪这一概念框架内。

挪用资金罪的具体构成要素如下:

首先,主观心态必须持有故意的明显特征;

其次,其侵害的客体应当是公司对自有资金以及其正常使用和收益权的固有权威;

最后,从客观角度上看,实施了将本单位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者是借予他人且数额重大难以追回,时间跨度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等恶劣行为者均属于该罪的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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