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入河排污口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7:05:06 207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在县管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2.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其取水许可属县审批发证的;3.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原件,纸质材料一式2份,电子文件1份。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原件,纸质材料一式2份,电子文件1份。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原件,纸质材料一式2份,电子文件1份。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原件,纸质材料一式2份,电子文件1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注册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账户并登录惠州市惠东分厅(网址:http://qxwb.hizho.gov.cn/wsbs_hdx/portal/home.seam)在县水务局窗口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提交后得到业务流水号和短信通知

2.受理。业务办理人员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如果是,则进入材料完备性审核环节,否则作审核不通过处理并短信通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在材料完备性审核环节,提交材料齐全的则短信通知申请人带齐材料提交到指定办事窗口进行业务受理,否则短信通知申请人在“我要查询”页面输入短信流水号,重新提交申请表和上传材料附件;

3.审查。受理后,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股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县水务局组织进行会审,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决定,审批通过出具准予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文书;不符合条件或不予审批通过的,由县水务局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过程,发现需要补充或修正材料的,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补正后重新申请;

4.领取结果。通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领取审批文书,并作办结处理。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县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领取《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填写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资料,提出申请;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股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县水务局组织进行会审,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决定,审批通过出具准予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文书;不符合条件或不予审批通过的,由县水务局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过程,发现需要补充或修正材料的,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补正后重新申请;

4.领取结果。通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领取审批文书,并作办结处理。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东县平山街新平大道209号县行政服务中心3楼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东县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三条在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支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流域内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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