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处分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裁审机构是否会进行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14:45:40 58 人看过

对于因单位处分发生的争议是否作为劳动争议,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对劳动者处分就属于用工自主权范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不应干预;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单位处分如果完全不干预,发生争议也不受理,将导致劳动者权利受侵害时无从救济。根据目前上海的司法实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单位处分发生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具体情形的不同而有所区分:

(1)单位处分虽涉及经济扣罚等内容,但属于特定性、阶段性的,不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的,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2)用人单位作出的处分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或者经济扣罚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则应当赋予当事人救济的途径,可作为劳动合同履行中引起的争议,按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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