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刑事申诉最高检可指令异地审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根据规定,刑事申诉案存在“五种情形”最高检可指令其他省级检察院异地审查。
这五种情形是:最高检发现省级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且具有应受理不受理或受理后经督促仍拖延办理,或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或存在回避等法定事由,当事人认为管辖地省级院不能依法公正办理,或申诉人长期申诉上访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或其他不宜由管辖地省级院办理的情形。
据悉,《规定》共15条,适用两类刑事申诉案件:不服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
《规定》明确启动异地审查的三种方式:最高检发现省级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有错误可能,且具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由其他省级院进行审查;省级院认为所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需要异地审查的,可以提请最高检指令异地审查;申诉人可以向省级院或者最高检申请异地审查。《规定》还要求,省级院提请或者最高检决定异地审查,申诉人未提出申请的,应当征得申诉人同意。
对不服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规定》明确,异地审查的省级检察院复查终结后应提出“复查处理意见”,经检委会审议决定后,报请最高检审查。最高检同意维持原处理决定的,指令管辖地省级检察院作出维持的处理决定;同意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指令管辖地省级院作出相应决定,也可直接作出处理决定;不同意复查处理意见的,应立案复查并书面通知申诉人、管辖地省级院和异地审查的省级院;认为复查意见认定事实不清或者意见不明确、理由不充分的,可以发回异地审查的省级院重新审查,也可以直接立案复查。
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规定》要求,异地审查的省级院复查终结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经检委会审议决定后提请最高检抗诉,在最高检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内送达申诉人,同时抄送管辖地省级院;认为不需要提出抗诉的,应经检委会审议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同时抄送管辖地省级院,并报最高检。
二、刑事案件申诉人应注意什么
为依法保护申诉人正当申诉权,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对刑事案件申诉人应了解和注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提出申诉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四)对刑事案件申诉有无次数限制。
1、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申诉人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申诉人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申诉立案。除此之外,一般不予申诉立案。
(六)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是否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七)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八)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如何处理。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如坚持无理申诉的,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予以驳回。
(九)刑事案件申诉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刑式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的刑事案件只有经审查后,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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