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十四条:
1、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2、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3、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4、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5、建设工程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勘察研究,并与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原址保护的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意见书确定保护措施,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6、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7、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8、不能委托办理。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申请书。内容包括:业主单位或个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名称、位置、类别、规模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提供原件1份及电子版
黔西南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提供空本和范本,行政相对人自行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2
建设工程选址不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的特殊情况说明?[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黔西南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提供范本,行政相对人自行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3
原址保护意见书?[示范文本下载]
复印件1份。
具有相应文物保护资质的单位与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
《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勘察研究,并与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原址保护的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意见书确定保护措施,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
对实施原址保护的州级文物保护单位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提供参考范本,由建设单位自行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5
文物修缮工程勘察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由州级文物保护单位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6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意见?[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2003年5月18日公布)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彭斯
<!--
-->
当场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十四条:1、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2、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3、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4、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5、建设工程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勘察研究,并与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原址保护的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意见书确定保护措施,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6、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7、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8、不能委托办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彭斯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611017、3611019-->
2-->
当场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十四条:1、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2、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3、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4、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5、建设工程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勘察研究,并与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原址保护的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意见书确定保护措施,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6、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7、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8、不能委托办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唐梅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230582-->
5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2007年12月29日公布)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所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申报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选址不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的特殊情况说明,对实施原址保护的州级文物保护单位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文物修缮工程勘察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保护单位与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的原址保护意见书,州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所出具的意见原件、复印件份数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符合法定程序。
1.申请事项符合国家审批的规定,建议准予行政许可;2.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建议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唐梅
5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2007年12月29日公布)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所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申报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选址不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的特殊情况说明,对实施原址保护的州级文物保护单位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文物修缮工程勘察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保护单位与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的原址保护意见书,州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所出具的意见原件、复印件份数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符合法定程序。根据审查提出的初步意见,对照本事项的审批要求进行复核作出决定。
1、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均达到审批规定,准予行政许可;2、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达不到审批相关规定的,不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彭斯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611017、3611019-->
-->
1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准予行政许可的核准下达批复文件“黔西南州文物局关于州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批复”“黔西南州文物局关于州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批复。”;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彭斯
-->
1个工作日
准予行政许可的核准下达批复文件“黔西南州文物局关于州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批复”“黔西南州文物局关于州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批复。”;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办桔乡路3号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联络制窗口A区33。可乘3路、4路、6路、203路公交车,在桔山广场、政务中心公交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西南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二款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2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3
法定依据
《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勘察研究,并与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原址保护的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意见书确定保护措施,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
法定依据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第十四条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n 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n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n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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