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对州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修缮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8 20:24:02 219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十四条:

1、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2、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3、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4、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5、建设工程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勘察研究,并与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原址保护的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意见书确定保护措施,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6、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7、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8、不能委托办理。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申请书。内容包括:业主单位或个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名称、位置、类别、规模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提供原件1份及电子版

黔西南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提供空本和范本,行政相对人自行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2

建设工程选址不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的特殊情况说明?[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黔西南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提供范本,行政相对人自行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3

原址保护意见书?[示范文本下载]

复印件1份。

具有相应文物保护资质的单位与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

《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勘察研究,并与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原址保护的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意见书确定保护措施,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

对实施原址保护的州级文物保护单位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提供参考范本,由建设单位自行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5

文物修缮工程勘察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由州级文物保护单位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6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意见?[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2003年5月18日公布)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彭斯

<!--

-->

当场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十四条:1、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2、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3、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4、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5、建设工程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勘察研究,并与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原址保护的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意见书确定保护措施,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6、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7、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8、不能委托办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彭斯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611017、3611019-->

2-->

当场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十四条:1、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2、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3、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4、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5、建设工程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勘察研究,并与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原址保护的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意见书确定保护措施,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6、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7、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8、不能委托办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唐梅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230582-->

5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2007年12月29日公布)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所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申报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选址不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的特殊情况说明,对实施原址保护的州级文物保护单位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文物修缮工程勘察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保护单位与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的原址保护意见书,州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所出具的意见原件、复印件份数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符合法定程序。

1.申请事项符合国家审批的规定,建议准予行政许可;2.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建议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唐梅

5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2007年12月29日公布)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所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申报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选址不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的特殊情况说明,对实施原址保护的州级文物保护单位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文物修缮工程勘察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保护单位与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的原址保护意见书,州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所出具的意见原件、复印件份数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符合法定程序。根据审查提出的初步意见,对照本事项的审批要求进行复核作出决定。

1、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均达到审批规定,准予行政许可;2、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达不到审批相关规定的,不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彭斯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611017、3611019-->

-->

1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准予行政许可的核准下达批复文件“黔西南州文物局关于州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批复”“黔西南州文物局关于州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批复。”;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彭斯

-->

1个工作日

准予行政许可的核准下达批复文件“黔西南州文物局关于州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批复”“黔西南州文物局关于州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批复。”;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办桔乡路3号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联络制窗口A区33。可乘3路、4路、6路、203路公交车,在桔山广场、政务中心公交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西南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二款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2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3

法定依据

《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勘察研究,并与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原址保护的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意见书确定保护措施,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

法定依据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第十四条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n  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n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n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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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7日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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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均可提出申请;2)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3)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4)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二、办理材料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连南瑶族自治县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2023-12-10
    64人看过
  • 黔南州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查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依据及条件描述无二、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材料要求材料来源法定依据及描述1立档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无自行提供《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管理期限规定》第12条: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三、办理流程1受理2审查3制证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环节步骤办理人法定时限-->办理时限审查标准办理结果申请与受理受理<!--<img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杨青<!--<img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
    202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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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黔东南州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初审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依据及条件描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景区质量评定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件。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二、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材料要求材料来源法定依据及描述1申请人申报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和《创建方案》[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申请人申报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一式五份申请人自行提供《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报4A级的旅游景区,由所在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逐级提交申请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组织初评。初评合格的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评
    2023-12-16
    80人看过
  • 黔南州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二、办理材料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查特殊环节审查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1、材料齐全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补正通知书》;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不合格:补正材料或退件;合格:转入特殊环节。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不合格:补正材料或退件;合格:批准办结。四、办理地点黔南州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五、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六、办理机构黔南州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七、办理费用不涉及收费八、法律依据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
    2023-05-31
    60人看过
  • 黔西南州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二、办理材料三、办理流程受理制证审查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三、提供的申请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一、补正:1、提供的申请资料不符合法定形式;2、提供的申请资料不齐全;3、提供的申请资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确认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受理: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3、提供的申请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
    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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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黔西南州职工死亡或宣布死亡提取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依据及条件描述《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户口迁出本州或出境定居的;(四)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五)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大病重病的和本人自住住房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六)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租住住房的;(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工作调离本州的;(八)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依照本条第(二)、(三)、(七)、(八)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的,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照本条第(四)项规定职工在未还清商业银行购、建房贷款的情况下,每年可按还款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按月归还当年贷款额。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需提取本
    2023-12-05
    375人看过
  • 黔东南州单位和个人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修筑设施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二、办理材料三、办理流程受理决定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5自然日材料符合申报标准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申报材料有效、规范、齐全行文转呈省厅。四、办理地点贵州省凯里市博南路5号5栋(凯里行政中心东昇荷香居)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州林业局窗口,市内可乘1路、13路公交车在市政务中心站点下车到达。五、办理时限15个自然日六、办理机构黔东南州林业局七、办理费用不涉及收费八、法律依据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2023-11-29
    428人看过
  • 黔西南州购买二手自住住房(含异地贷款)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依据及条件描述《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凡本州行政区域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6个月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在6个月以内未提取使用过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现户籍在黔西南州行政区域内,在贵州省内其它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购买黔西南州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购房所在地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城区)管理部(以下简称“州中心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第十六条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第
    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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