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1:32:33 288 人看过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所导致的人身伤害;

3、由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自伤或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4、因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所导致的人身伤害;

5、因被保险人受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影响的精神或行为障碍所导致的人身伤害;

6、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所导致的人身伤害;

7、因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所导致的人身伤害。

发生上述任意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

一定减轻被保险人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违反告知义务

因为投保人违反告知业务得以解除保险合同而责任免除。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保险欺诈

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得以解除保险合同而责任免除。《保险法》第27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故意行为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保险人应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4、自杀行为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5、犯罪行为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6、投保人未履行按期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纳第一期保险费之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此后投保人必须按期缴纳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之后投保人仍未缴纳保险费又无保费自动垫交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拒赔。

一般来说,当参加了保险之后,只要达到了保险公司所承诺的范围之内,那么保险公司就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在符合一定的情形下,是可以免除保险人的责任的,比如说投保人违反了告知义务,那么就可以免除保险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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