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能够和解解决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8 14:23:50 422 人看过

行政赔偿中,行政相对人往往会希望能跟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和解,这样一来既不会把赔偿拖的很久,而且也能快速解决问题,最主要是实际中双方也是可以和解的。

虽然《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行政赔偿诉讼能否进行调解的规定,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行政赔偿案件进行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即当事人的真实意见表示是双方的,不是一方愿意而另一方不愿意。靠强迫手段促使一方或者双方同意而达成调解,是背离自愿原则的违法行为。

(2)合法原则,包括程序上合法和实体内容合法,调解程序合法是指调解的方式、调解书的制作过程要符合法律规定,调解的内容合法是指双方就赔偿范围、赔偿数额所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主要是因为行政赔偿诉讼的核心是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是否应予赔偿。权利具有可以自由处分的性质,当然也就存在着进行调解的基础。双方当事人之间因权利受损而发生赔偿争议,人民法院可以从中进行调解,以解决赔偿争议。如果当事人就赔偿数额无法确定,而且赔偿数额较大时,建议找个行政赔偿申请专业的律师咨询确定一下。

行政赔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

行政赔偿,又称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了促进行政机关增强自我约束机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抽象的国家赔偿具体化,国家赔偿法规定由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答复不服而提起赔偿诉讼,就把实体争议引入诉讼程序。因此,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应当是指行政赔偿诉讼中被诉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经过复议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当如何确定被告?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的规定与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有些规则又不尽相同。前者规定,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后者规定,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对于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两个法律确定被告的规则是相同的。

具体而言,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分为两种情况:(1)复议决定没有加重受害人的损害;(2)复议决定加重了受害人的损害。如果把两个法律的规定结合起来使用就会出现这样的矛盾:在第一种情况下,复议机关不履行赔偿义务但是应当作被告;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不需作被告但应当履行赔偿义务。在第二种情况下,复议机关应当作被告但只对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对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负责;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履行部分赔偿义务,但它无权作为行政赔偿诉讼被告参加诉讼。事实上,这种冲突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冲突。行政诉讼法为一般法律规范,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特别法律规范。法院在审理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时,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精神,以复议机关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洪峰春曹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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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5日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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